飞检继续!6~9月这个省的流通企业要注意了!

来源: 39医药公社/yiyao-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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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于近日发布《2017年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将在6~9月将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飞检,拟抽检40家,沈阳为重点检查区域拟抽查16家。


根据方案要求,有以下行为的将被列入重点检查名单: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的企业;投诉举报或者有线索表明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企业;频繁变更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近两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企业;其他需要检查的企业。


此外,本次飞检的重点将聚焦在以下领域:


(一)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目前辽宁省有药品批发企业343家,这也意味着辽宁省在6~9月抽查的企业数量,约为全省的11.6%,本次抽查范围之广、力度之大相当少见。辽宁的药品批发企业们,做好迎接飞检的准备吧。


附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食药监办市〔2017〕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认证中心:

  为做好2017年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省局制定了《2017年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2017年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进一步巩固GSP认证和药品安全综合治理成果,有效防控药品安全风险,确保企业持续依法依规经营,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本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辽食药监办〔2017〕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责任明确、统一标准、严格执法”的原则,整顿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控药品安全风险,保障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二、检查对象


2017年6月-9月,对40家药品批发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其中,沈阳市16家,大连市5家,其他地区各1-2家。

检查对象主要包括:

1.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的企业;

2.投诉举报或者有线索表明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企业;

3.频繁变更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

4.近两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企业;

5.其他需要检查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016年12月14日颁布),检查企业执行新版药品GSP情况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第94号公告中十项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以下五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四、组织实施


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省药品认证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工作。

(一)飞行检查前应当履行登记、报批手续,填报《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明确检查企业、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人员等内容,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二)飞行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由三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长从全省药品GSP骨干检查员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全省药品GSP检查员随机抽取,但属地监管人员应当回避。

(三)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局应当全力配合飞行检查工作,应派出一名观察员协助检查。

(四)按照“两不两直”原则开展检查,检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或《药品GSP跟踪检查通知》,并在企业营业场所张贴《现场检查公告》,立即开展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注重发现问题,检查组应当及时收集或保全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据,采取拍照、摄像、复印、记录等手段固定证据,注重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检查全过程留痕,记录完整,实现可回溯管理。检查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应由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局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六)检查组应当抽取若干品种,对购销流向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按一定比例到上游或下游企业,开展流向真实性核查。涉及跨监管区域的,可委托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局核查,市局应当按照要求组织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报省局。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案件,应当及时向省局报告。

(七)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书面通报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者委托的相关人员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被检查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对被检查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在现场检查异议表中记录。

(八)检查结束7个工作日内,省药品认证中心应向省局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省局制作《检查情况通告》并在政务网站公开。


五、结果处理


根据飞行检查结果,省局可以采取撤销《药品GSP证书》、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处理措施。企业所在地市局应当责令企业对缺陷问题进行整改,监督企业整改情况并依法查处,原则上一个月内将企业整改和查处情况报省局并在市局网站公开。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六、检查员管理

(一)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认真履行检查工作职责,统一检查标准和尺度,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客观评价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

(二)严格纪律,保守秘密。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检查员应服从选派,按时参加培训和检查,因故无法参加培训和检查的,应以所在单位名义向省局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故不参加培训和检查工作三次以上,取消检查员资格。

(四)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对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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