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6月1日起,九江市内异地就医全面实行 “一卡通”。庐山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在九江市直和各县(市、区)38家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名单见附件)就医时,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即时结算。
九江市医疗保险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2017年3月31日谢茹副省长在修水、武宁医改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省人社厅2017年4月5日印发的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政策落实及经办衔接相关问题专题协调会《会议纪要》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6月1日起,九江市内异地就医全面实行联网“一卡通”,实现市县、县县之间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点互认
全市各地定点的38家市内二级以上医院各地互认,相互纳入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地人社部门不得推诿拒绝,不必重新组织评估认定。同时,各地要继续做好定点的市内、外其他医疗机构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工作,并积极做好全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前期准备工作。
二、统一支付标准
全市各地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院就医的,按照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标准执行统一的医保待遇。
1、城镇职工医保: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5〕12号)文件规定执行。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支付比例见附件2。
2、城乡居民医保:按照《关于转发的通知》(九人社发[2016]32号)规定执行。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住院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为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大病保险为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
三、落实即时结算
定点互认后,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38家定点医院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开通医保联网结算,原则上按月审核医保费用,并按月足额拨付合规医保费用,不得无故拒拨或拖延,费用拨付最长时间不得跨越一个季度。
各定点医院对参保病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要严格按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在出院时做到即时结算,不得让参保病人先行垫付应由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特别是对农村参保居民,在原新农合信息系统尚未并轨上线的过渡期间,各定点医院应加强经办力量,在农村居民参保病人办理出院时要兑现医疗费用直补报销。
四、强化工作责任
推进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涉及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各地人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院要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认真抓好有关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落实工作情况,纳入人社工作的年度绩效考评和定点医院的年度考核。市人社局将在6月上旬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落实不力,推诿拒绝,延误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全市38家二级以上定点互认医院名单
附件2: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支付比例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7日
附件一
全市38家二级以上定点互认医院名单
1、市级7家三级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九江学院附属医院、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一七一医院、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九江市中医院、九江市妇幼保健院。
2、各县(市、区)31家二级医院:共青城市人民医院、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修水县中医院、修水县妇幼保健院、永修县人民医院、永修县中医院、武宁县人民医院、武宁县中医院、武宁县妇幼保健院、瑞昌市人民医院、瑞昌市中医院、都昌县人民医院、都昌县中医院、都昌县妇幼保健院、湖口县人民医院、湖口县中医院、湖口县妇幼保健院、彭泽县人民医院、彭泽县中医院、九江县人民医院、九江县中医院、九江县妇幼保健院、德安县人民医院、德安县中医院、庐山市人民医院、庐山市中医院、浔阳区人民医院、庐山区人民医院、开发区人民医院、江西庐山人民医院、石化总厂医院。
附件二
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区 分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首次住院起付
400元
600元
二次住院起付
300元
500元
三次住院起付
300元
400元
四次住院起付
300元
300元
五次住院起付
四次以上0元
四次以上0元
备注:(1)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自付。(2)年度内跨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住院医疗的次数支付对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如:首次住院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次住院在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
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支付比例
区分
基本医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按10%、6%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的支付比例
90%
85%
90%
按3%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的支付比例
85%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