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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2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4月19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鉴于目前公司仍处于首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因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已发生了变化。本次分配方案披露日2017年3月25日的公司总股本为1,203,517,583股,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204,154,183股,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即2017年6月9日),公司总股本存在因股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继续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公司将按照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权益分派。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即2017年6月9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ª;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ª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56
河北以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2
01*****195
吴相君
3
01*****942
吴瑞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31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将适时履行相关程序调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238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王华、肖旭
咨询电话:0311-85901311
传真电话:0311-85901311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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