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办疾控函〔2017〕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2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报告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定期组织职业病报告工作监督检查。要将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必要条件,确保职业病信息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为职业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职业病信息报告的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组织和制度,设置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负责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对辖区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技术培训、业务督导、质量控制;做好网络维护、用户开通、权限分配及网络安全工作。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以及救治职业病(含农药中毒)、疑似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均为职业病信息报告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报告机构),要建立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报告人,配备必要设备,确保职业病信息报告的时限和质量。要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四、职业病信息报告实行一次性网络直报,遵循依法报告、属地管理、规范统一、及时准确、逐级审核原则。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做好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有关要求见附件)。
五、各地要对职业病报告管理人员、职业病报告人员实行备案制,坚持培训上岗,动态管理。对于更换的人员要及时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职业病报告机构、医疗机构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漏报、不报等违法行为。
附件:职业病信息报告程序及要求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附件列表:
1:
附件
职业病信息报告程序及要求
一、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职业病报告表》(见附表)。
二、报告方式及时限
(一)职业病报告机构在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子系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作出职业性尘肺病,以及其他各类职业病诊断后15日内分别上报《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不含放射性疾病)》;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后15日内上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在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15日内对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原诊断报告信息进行更正;按季度汇总上报《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中职业病诊断信息。
(三)职业病鉴定机构应及时将鉴定结果信息告知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鉴定信息汇总上报《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中的职业病鉴定相关信息。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给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上报《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疑似职业病报告卡》,重点职业病体检个案信息通过“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进行录入。在1个季度内未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机构,实行零报告制,在《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上填写“本季度未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加盖公章并将扫描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发至职业病零报告邮箱(hbszyblbg2017@126.com)。
(五)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分别于每月1日和16日将报告期内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例填写《职业病报告表》,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期内未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例的,要实行零报告制。
(六)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在15日内上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导致急性健康损害的,在24小时内上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由最初接诊农药中毒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确诊后24小时内填《农药中毒报告卡》。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纸质职业病报告卡报送当地县(区)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由业务管理机构代其进行网络报告。
三、质量控制
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职业病报告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数据报告及时、准确和完整。
(一)职业病报告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各类信息的为报告不及时,变量中任何一项出现逻辑错误、各类报告卡终审后重卡数超过1%的为不准确,报告信息缺少“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规定的必填项中的一项为不完整。
(二)《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实行省、市、县(区)三级审核,省级审核为终审。《农药中毒报告卡》《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实行市、县(区)两级审核,市级审核为终审。
(三)县(区)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对报告卡的信息进行缺项、错项、逻辑错误、重报信息等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向职业病报告机构核实。市级、省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对报告卡的信息进行逻辑错误、重报信息等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向下一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核实。
(四)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或其他方式反馈职业病报告机构及其同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
(五)市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3日、4月3日、7月3日、10月3日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上一季度全部报告卡的审核、反馈、修订工作。
职业病报告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反馈的不合格信息完成修订。发现有漏报信息的,应及时进行补报。
四、信息利用与保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同级政府及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通报上一季度本辖区职业病相关信息。
(二)各级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职业病相关信息。
(三)职业病报告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原始纸质报告卡保存3年。暂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职业病报告卡要登记备案,由代报机构留存3年。
五、用户权限和安全
职业病信息报告是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子系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加强账号安全管理。设置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户创建、启用、停用及基本信息维护。
各级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信息系统用户权限的管理,建立用户权限管理制度,设置业务管理员并具体负责用户权限管理工作。
各级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应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部门申请本级用户账户,向同级业务管理员所在单位申请本级用户权限,负责职业病报告数据的审核管理工作。
职业病报告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部门申请直报用户,向县级业务管理员所在单位申请直报用户权限,开展职业病相关数据的报告。
从事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应建立信息使用登记和审核制度,不得利用职业病报告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同级系统管理员和业务管理员报告。
六、考核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二)各级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报告机构和下级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进行督导、考核和评估,并将结果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职业病报告机构要将职业病报告管理纳入工作考核,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附表:1.《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
2.《职业病报告卡》
3.《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
4.《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
5.《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6.《农药中毒报告卡》
7.《职业病报告表》
(下载报告表格,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燕赵卫生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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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天宇 孟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