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程龙 游茂
2017年05月27日08:59 来源:
当前,互联网医疗等新兴业态迅速发展,引起国家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关注。这些基于互联网科技的新兴业态在为患者带来就医便利的同时,也对医疗质量安全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带来巨大的挑战。调查研究认为,当前互联网医疗服务体系尚有五大方面需要完善。
一、概念模糊导致定位不明
当前,互联网医疗领域有多种名词出现,包括互联网医院、网络医院、智慧医院、云医院等。医疗信息平台、互联网医疗、传统医疗的网络服务等服务业态之间概念模糊,业务范围有区别又有联系。概念混淆容易造成互联网医疗定位不明。就其实质而言,互联网医疗是信息化支撑下的健康管理和诊疗活动,需要符合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所谓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等名词的不同,多是指技术手段和服务领域侧重点的区别,但是需要解决的医疗根本问题是一致的。清晰地界定互联网医疗的概念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建议国家权威机构对此给予明确界定。
二、主体责任需尽快限定
目前,我国互联网医疗的主办主体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它们中有互联网公司,有医疗机构,也有地方政府或互联网公司+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和风险分担机制不明的情况下,出现医疗纠纷缺乏法规参考依据,因此为加强互联网医疗的质量和安全监控,需要对不同互联网医疗主体的法律定位、责权利进行限定。现行《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否对互联网医疗有约束,应尽快有明确的意见。医生网上执业是否有医生的唯一识别码,是否能够保证医生的身份真实。医生互联网执业与现场执业需要的技能、医患交流的技巧、需要提醒患者注意的安全保障规范均有不同,都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三、缺乏法规监管和保障
已有的部门规章包括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当前的卫生计生部门意见对医保、发改和财政等其他国家部委的影响力有限,无法获得相关部委在政策和财政方面足够的支持,且这些管理办法和意见不适应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趋势,在执业许可、安全保障、授权认证、保险支付和政府补助等方面缺乏明确、科学的规范。
移动医疗工具审评、移动医疗行为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确定、政策门槛制定等均不明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医疗行为规范不涉及互联网医疗的主体资格与诊断路径的特征,移动医疗实践存在患者(用户)难以维权的问题,一旦出现误诊或医疗事故,患者将陷入维权困境。
政府尚未给移动医疗系统开放医疗保险入口,远程医疗机器人、移动医疗可穿戴设备等缺乏医保报销标准,移动医疗服务标准过低,按数量付费的医疗服务支付体系不鼓励医疗控费模式等问题,是当前互联网医疗面临的医保支付政策制约。一些地方尝试移动医疗网上医保支付,但由于我国医保实行区域性管理,职工医保由人社部负责,新农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管理,相关资金的统筹由地方设定,因此其推广普及并不容易。
四、医疗行为存较大风险
质量与安全是实现互联网+医疗的重要前提保障。结合国际远程医疗规范来看,并非所有适应证都适合互联网医疗模式。对于首诊患者,医生需要全面了解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疾病特点。当前的一些实践经验局限在慢病管理以及精神、康复等领域,随着技术的进展和提高,也会扩展到远程ICU、远程烧伤护理,但是这依赖于有严格的标准规范和协议。由于涉及到核心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是否有专业充足的医药管理人才和具备资质的专业医生,线上线下诊疗活动是否有科学合理的流程规范来保障医疗安全,都是互联网医疗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五、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亟待重视
互联网平台为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支撑,需要将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放在重中之重。如何防范医疗数据泄露风险,需要从信息安全保障机制、预警机制着手,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近年来,针对医疗数据的犯罪攻击成倍增加。国内外数据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其中多为无意之中造成的数据外泄。当前,各种互联网科技公司或互联网医疗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大量的人口健康信息,存在较大数据安全风险。
在隐私保护方面,由于数据多被永久性保存,反复利用,加上信息传播速度、范围和查询的便捷性等导致隐私保护面临巨大的挑战。健康医疗数据在个体身份识别、隐私泄露方面的敏感性,使参与者承受着因个人健康信息泄露而遭受诬蔑或歧视的风险。
总之,明确互联网医疗的概念,加强监管法规建设和实施,保证互联网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当务之急的工作,出台互联网医疗管理服务规定,有助于使其规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