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获嘉县卫监执法人员对某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院放射工作人员连某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在操作X射线透视机,随后监督员调查该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医院说“没有,没有体检,也没有个人剂量监测”;监督员让医院提供放射诊疗设备X光机的状态检测报告以及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检测报告,医院说“也没有”。
监督员调取该医院的放射诊疗档案,原来放射工作人员换人了,并且今年3月份监督员已对该医院警告处罚,并限期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逾期未改,应给予重罚!!!监督员对该卫生院开出了15000元的罚单。
卫监蜀黍,什么情况?怎么罚的这么重?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原来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哦,设备要正常。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原来放射工作场所也要定期进行检测哦,场所防护要达到安全标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原来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还要定期体检,还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哦,还要保障工作人员健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哦,我明白了,原来放射诊疗有危害,你们卫监蜀黍在保健康!
捍卫健康非小事
依法执业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