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重典治乱关键是治官

来源: 食品医药产业促进会/CECA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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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和政府视食品安全问题为民生大计,特别是新版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将之上升到依法入刑的高度,对食品犯罪分子加大了威慑力度。



然而,尽管如此,问题食品事件依然一尘未落,一波又起,一惊未静,一恐又至。哪是放心食品,啥是安全食品,老百姓还是一头雾水,杯弓蛇影。食品安全问题要真治、要根治、就要依法严厉惩治,这是国家高层的运筹帷幄,也是普通百姓的热切期盼。习近平总书记早就2014年就说过: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我们党在中国执政,要是连个食品安全都做不好,还长期做不好的话,有人就会提出够不够格的问题。总书记的话绝非危言耸听,食品安全重典治乱就得斩草除根,而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则是问题食品的“根”。最高法对贯彻新版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于不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其实,造成这些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真正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共同犯罪的官员并非主因,更多的是由于当地政府的不作为或懒作为造成,食品安全监管的治理好坏,更多的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公开性、公正性密切相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就自然会成为问题食品生产流通的变相保护伞。近几年,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非要等媒体披露乃至高层领导发话后才显山露水,这对于正在努力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绝不应当是正常的现象,究其思想根源,无非与法律往往只治民不治官的集体无意识有关。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只是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我们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因此,决不可把法治只看做治民的工具,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只想让老百姓守法,只惩处老百姓的犯法,自己却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或减轻法律上的责任。一句话,依法治国应重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仅仅是治老百姓;同理,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典治乱”,也不仅只是对直接违法犯罪当事人的高压治理,更应当是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失职常错位、有责不作为等现象的高压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 重典治官应当成为食品安全领域“重典治乱”的应有之义。对于那些无所作为的庸官懒官,今后不能仅仅给以党纪政纪处分了之,造成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和长期治理不好的政府官员,该负刑责的必须追究刑责,让他们的头上永远高悬“达摩克里斯”法律之剑。否则,只是在出事以后一味强调“惩处力度不够,今后加强监管”,将永远是一句正确的废话,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导致部门部门扩权、人浮于事的可能,因为他可以借口说人手不够、经费不够。因此,必须按照最高法院对食品安全法的解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从而促使其建立起食品安全坚固的监管体系,落实相应责任,实施常态而有力的防控,而非再屡屡出现为老百姓所诟病的阶段性“强化监管”。

 

(本网特约评论员  石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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