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致污致病医疗垃圾跨省黑市:尿袋等被再加工

来源: 麦积卫生计生监督/mjwsjsjd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帅才、苏晓洲、史卫燕、刘良恒

  从多地不同医院流出的肮脏的输液袋、尿袋,夹杂着医用手套、棉签甚至注射器和针头,被人加工成再生塑料原料,从湖南流向河北等地……6月5日,湖南省高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法院一审认定有140多吨医疗废物和医疗垃圾在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一个隐蔽的农家小院内,被犯罪分子仇某等人碾碎后,销售给其在河北廊坊等地的“下线”。此案共有来自湖南、湖北、河北、江苏等地的12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案发现场照(照片由执法部门提供)

  让办案民警不安的是,当这些犯罪嫌疑人落网时,有很多被环保机构认定属于“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的医疗垃圾或废弃物被其下线收购,加工成为难以辨认的塑料颗粒——蓝丙料,甚至有的可能已变成塑料制品流向市场。《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追踪半年发现,这条犯罪链条暴露出我国医疗废物的分类、回收、处置环节依然存在漏洞、安全隐患丛生。

  案发现场照(照片由执法部门提供)

  收处现场触目惊心

  在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杨柳村村民仇某家的后院内,几个戴着手套的“工作人员”正在对成堆的医疗废物进行分拣、粉碎。当这个“黑作坊”被警方和环保执法人员发现时,院里堆积着散发出刺鼻气味的医疗废物,从一些医院流出的输液袋渗出的药液在地面随意流淌,有的输液袋上还有未来得及拔下的针头、针管,针管上还残留着干涸的血迹……

  案发现场照(照片由执法部门提供)

  “这些人连口罩都没戴。”汨罗市环保局应急中心主任徐树立用“触目惊心”形容所见的场景。“这个黑作坊清洗医疗废物的废水经雨水沟直接外排,污染了环境,刺鼻的气味经久不散,引起了群众不满。”

  案发现场照(照片由执法部门提供)

  2016年4月初,汨罗市环保局接到举报,说村里的仇某和几个人非法加工医疗垃圾。他们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一举查获了50多吨医疗废物和医疗垃圾。

  “黑作坊”有人对执法人员供述,他们从废品市场零星收购医疗废物,经过初步人工分拣、清洗、粉碎等工序加工再出售给下线牟利,这些东西主要用于制造塑料制品的原料。

  汨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任上夫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涉案犯罪团伙分工合作明确,犯罪链条横跨湖南、湖北、河北等地。

  民警调查发现,罪犯仇某与“合伙人”霍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仇某位于古培镇杨柳村的住房后院开作坊,并雇用付某等人加工。作坊加工医疗垃圾与废物,基本不经过消毒处理。有办案人员说,这类作坊为了多挣钱,连感染性医疗废物如一次性注射器都拿来破碎后作为废塑料出售。有作坊工人交代,他们加工的原料中甚至曾有做透析用的尿袋,有的里面还存有病人的黄色尿液。他们加工的“产品”收购价格大约每吨2000元,分拣、清洗、破碎后,在河北廊坊的塑料市场可卖到每吨近5000元。因为利益空间可观,参与者甘冒风险。

  受访执法人员说,在汨罗这个“黑作坊”下游,河北廊坊人高某等人是“大主顾”。这些人之间的交易,一单少则几吨、十来吨,多则几十吨。危险的塑料医疗废物和垃圾从湖北、湖南流入河北后,就被加工成了颗粒状的“蓝丙料”——蓝色PP再生料。至此,执法人员就很难再查到这些物质的最终去向。它们可能成为塑料管材原料,也可能成为在文化、娱乐、食品、医疗、材料、居室装饰等领域应用很广的“高透材料”,这令执法者深感揪心。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在此类案件中,执法部门查获的医疗垃圾往往大部分是输液袋、输液瓶等医疗垃圾,少部分是必须焚烧销毁的医疗废物。

  非法流出“内鬼”相助

  汨罗市公安局政工室主任王云介绍,这起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和垃圾案牵涉甚广。汨罗市公安局成立由治安大队牵头的专案组,通过前期走访调查与对仇某的审讯,专案组民警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窝藏点。

  历经半年,民警奔赴湖南郴州、湖北宜昌、广东佛山、河北廊坊、江苏宿迁等地,将十多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但还有多人在逃。

  多个现场缴获的赃物显示,很多输液袋、血液袋、药瓶等来自湖南湘潭、株洲、衡阳、郴州及湖北远安县、襄阳市等地医院,且绝大部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很多还是三级甲等医院。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追踪获悉,多地公立医院物业公司、保洁公司涉案。

  任上夫介绍,2015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戴某多次从怀化市一家大型医院物业人员手中低价收购混合有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针头等的输液袋,并请人在医院就地分拣后运回自家的收购点,再转手卖给下家,累计重达几十吨。类似的情况,还涉及湖北宜昌市一家大型医院,其交易量累计也有好几吨。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多家公立医院蹲点调研发现,按要求,医院各科室会按照相关规定先对医疗垃圾分类,再送往专门的储存室存放,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的垃圾都会分门别类地存放好,然后交给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清运。但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医院“默许”医院护工、物业人员倒卖医疗垃圾,已成为“潜规则”。

  湖南省一家二级甲等医院的知情人士透露,公立医院的医疗垃圾由物业公司分类、存储,联系专业公司处置,但是,物业公司是否会将医疗垃圾全部交给专业公司处置,就看“老板的良心”。一些物业公司管理护工、保洁员的负责人,往往成为了医疗废品回收员拉拢的“关键人物”。

  “在有的县级医院,医院给护工、保洁员每个月的工资不够,就默许他们将输液袋、药瓶等医疗垃圾当废品售卖。同时,医院要自负盈亏,与其出钱请专业清运处理公司销毁医疗废物,不如让护工处理,卖掉当补贴。”一位县级医院相关负责人说。

  “我们还发现有血液中心的输液袋流出来。”任上夫介绍,仇某加工的医疗垃圾和废物中还有不少输液袋,上面有湖南某血站标识,因涉案人员在逃,这条收购链的运作模式还不明朗。

  办案民警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除了医疗机构流出医疗废物,还有部分医疗废物是从一家环保公司流出的。

  一位办案民警介绍,2016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雷某平从刘某(在逃)处收购混合有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棉签、医药手套、使用过的输液袋4.88吨,后转手经吴某卖给了仇某。

  这名办案民警透露,刘某等犯罪嫌疑人取得的医疗废物和医疗垃圾来自一家环保企业,而刘某是这家公司的负责人。

  一位警方知情人士透露,这起案件牵涉面广,案情复杂,尤其是牵涉多省的医疗机构、企业和社会闲散人员,调查难度很大。相信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还会有很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医废处置亟待补“漏”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先在医院进行分类,其中5大类医疗废物必须送往具有资质的医废处置中心焚烧销毁,而输液袋、输液瓶等医疗垃圾则可以进入资源回收利用市场。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环保部全国统一规划的省级危险废物处理项目——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看到,医疗废物被专门车辆运进厂区后,经过134摄氏度左右、40分钟高温蒸煮处理,经实验室灭活检验分析达标后才能填埋。为了避免填埋物“二次流失”,未来还可能被送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

  徐树立说,由于具有急性传染、潜伏性污染等特征,医疗废物处理必须高度谨慎。若处理不当,容易成为医院感染和社会环境公害源,甚至可能成为疾病流行的源头。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医疗垃圾回收、运送、处置等环节乱象丛生、隐患重重。

  一是,部分医院医疗垃圾分类工作缺位。环保部门例行检查发现,一些医务人员没有将尖锐性医疗废物(如针头等)、具有毒性的医疗废物与一些可回收的医疗垃圾分开,分类工作仍不到位。

  此外,目前很多大医院委托保洁公司或物业公司进行医疗垃圾处理,因利益驱动、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等原因,一些保洁人员不愿费力进行分类处理,甚至可能故意将危险的医疗废物掺杂到医疗垃圾里,以增加卖出去的医疗垃圾的重量。二是,清运、处置环节监管漏洞凸显。湖南省人大环资委监督处处长刘帅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不少偏远地区的县城医院、乡镇卫生院,由于医疗垃圾往往需要收集转运到市一级的医废处理中心,处置麻烦,这些医院就容易把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倒掉,或偷卖给来收医疗废物的“黑作坊”。

  湖南卫计委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如今一个人口大省有几万家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医院存在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监管不可能做到无死角。

  针对目前医疗废物在“黑市”出现屡禁不绝的现象,受访专家建议加大惩罚力度、完善设施配套、强化监管。

  首先,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刘帅表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对一般医废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法律处罚威慑力相对较小。

  中国环科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王琪建议,加大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医疗机构领导管理负责制,倒逼医疗机构主动作为,防堵漏洞。

  其次,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的基础设施配套。刘帅介绍,目前多地县乡一级都没有医废处理中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处置成本高、效率低,医疗机构、转运企业缺乏动力进行正规处理。

  再次,健全监管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医疗废物在分类、清运、处置环节漏洞丛生,而环保、卫生等部门对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的监管仍存在“各管一头”的问题。

  “医疗废物还在医院里时,由卫计部门负责监管,出了医院大门,就由环保部门监管。这要求环保和医卫部门必须加强联合监管,建立联席制度,堵住环节漏洞。”刘帅说。

  王琪等受访专家认为,执法部门必须调查清楚涉案医疗垃圾倒卖利益链条,追究责任,找出漏洞,排查隐患。尤其要从源头上进行把关,确保医疗垃圾和医疗废物不违规外流进入市场。

  此外,公安部门在调查案件时发现,医废的“产业链”上下游范围较广,往往涉及到不同的地区甚至多个省份,一些地方对医废问题不重视,对当地企业包庇纵容导致案件难以顺利调查,应加强全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对医废问题的重视,让其无处容身。

  最后,还应进一步规范对可回收医疗垃圾的分类和处置方法。多位受访专家认为,由于医疗废物非法流出对环境、对普通消费者的健康威胁都是巨大的,建议严格控制其回收利用,提升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垃圾的划分标准。同时,建议进一步严格管理医疗垃圾回收流程,对其回收主体、再生产主体进行筛选,实行特许经营,并规范其分拣、清洗、利用等全过程。

编辑: 安红丽

来源:瞭望

一、医疗废物的定义:
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等的废物。
二、医疗废物分类
(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二)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三)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四)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包括: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无危害的化学废物如糖、氨基酸、一些有机或无机盐。有危害的化学废物包括有毒、具有腐蚀性(酸碱等)、易燃易爆等物质。在医院产生的常见有害化学废物-甲醛;洗相用的化学品-定影液和显影液中含有氢醌、银、戊二醛、醋酸、米吐尔等;溶剂-如氯仿、三氯乙烯、三氯甲烷、氟里昂及其它溶剂(乙醇、异丙醇、甲醇、丙酮及硝基丙酮等);其它化学废物包括消毒剂、清洁剂及废油清洗剂等。
2.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附:下列物品不属于医疗废物
(一)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外包装如输液器、注射器和输液袋等的外包装不属于医疗废物。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医疗废物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




防护用品



如何正确处理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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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te.conac.cn/www/284062804/6059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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