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保障范围和标准
1、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2、 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办理流程:
困难群众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达到补助标准的,直接在就诊医疗机构结算;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达到补助标准的,由本人或家属带上相关住院信息到区人社局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窗口办理结算手续。
联系电话:0398-2592211
2017.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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