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卫计委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目录

来源: 医药报/xbyytm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目录的通知
陕卫办体改发〔2017〕55号  体制改革处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协议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整合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5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 号)和省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6〕135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在全面梳理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建立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用目录库,实行分类管理限价报销。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建立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库
      药品目录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须先由参保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建立诊疗服务项目库。
       协议医疗机构中的城市公立医院诊疗项目执行《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其他的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
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检验费用先由患者自付30%(三级医院150元以上、二级医院100元以上),余额纳入报销范围进行核算。
建立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库
         协议医疗机构中的城市公立医院医用材料按《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的目录执行,其他的医疗机构仍按《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的目录执行。
医用材料(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单价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单价在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的按5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单价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的按4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报销;单价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的按3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
建立医疗保险病种目录库
       病种目录执行《国际疾病分类(ICD-10)》、《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ICD-9)》(全国版)。
                  其它事项。
       本通知涉及的所有目录全省通用,各地在省平台下载配置使用,不得自行调整。
本通知所涉及的目录根据中、省医改办有关要求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权限在省级。
本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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