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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南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我县目前实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政策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称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由政府主导,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凡参保缴费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
二、城乡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参保对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办理了南部县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缴费标准:2017年南充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每人150元/年,补充医疗每人80元/年(自愿选择缴纳)。以后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市级文件规定执行。
时间及地点:(一)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前,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居住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二) 新出生小孩在出生后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
三、城乡居民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基本医疗待遇?
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待遇;经审批同意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四、参保居民享受医疗待遇时间有何规定?
(一)2017年2月28日前参保缴费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年度凡是新参保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含门诊统筹、住院、门诊特殊疾病)。
(二)已经参加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在园儿童改为家庭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出生后3个月内跨年度参保缴费的,补缴上年全额医保费(含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并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金额,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
(四)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五、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和比例是多少?
医 疗 机 构
起 付 线
报销比例
市内(元)
市外(元)
市 内
市外省内
省 外
乡镇卫生院
150
150
85%
75%
50%
中心卫生院、其他
一级及以下医院
250
250
80%
70%
50%
二 级 医 院
450
450
75%
65%
50%
县级三级医院
550
1200
70%
60%
50%
市级及以上三级医院
800
1200
60%
50%
50%
●未成年人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可报销100%
未成年人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报销比例为100%。
治疗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狼疮性肾病、帕金森氏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瘫痪、器官移植和抗排异药物治疗、植物人维持治疗、未成年人脑瘫治疗报销比例上浮5%。
●生育医疗费的报销: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实行定额报销(顺产600元,剖宫产1300元)。
●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每年人均70元划拨,转账管理、单独核算。
六、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除重大、突发性疾病外,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地或病发地基层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一级及以下医院等)首诊,因病情需要,由就诊医院出具转诊单,转上级医院治疗。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参保地县域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
七、外伤住院申报。
外伤申报方式:
1、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必须在事发24小时内向医院医保办申报,经医院确认后将符合规定的纳入报销。
2、在县外住院,必须在事发24小时内向县医保局电话申报,然后持入院首诊记录、伤者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相关的机构证明或认定材料到县医保局外伤申报登记。
八、外地就医费用报销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员外出务工、长期外地居住期间因疾病住院治疗,参保学生在原居住地住院治疗和转诊转院外出住院治疗的,须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符合异地就医相关规定的出院后带齐医院签字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费发票原件、医院定点资质与等级证明到参保地劳保所申报报销。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第二年的3月31日,逾期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