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科主任被判,多家药企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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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对被告人丁某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丁某在担任南京市某中心免疫规划科副主任和主任期间,利用负责“二类疫苗”采购、供应、管理的职务便利,收受重庆智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人员给予的贿赂价值共计人民币275500元,为上述企业销售疫苗、结算货款提供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丁某受贿所得人民币27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丁某先后多次收受吉林亚泰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人员梁某给予的苏果超市购物卡和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43000元。

 

2、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丁某先后多次收受海南泰凌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陈某1、王某1给予的苏果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6000元。

 

3、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丁某先后多次收受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业务人员李某给予的苏果超市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28000元。

 

4、2010年至2015年底,被告人丁某多次收受重庆智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高某给予的现金,价值共计约人民币88000元。

 

5、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丁某先后多次收受上海永裕医药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王某1给予的苏果超市购物卡和现金,价值人民币56000元。

 

6、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丁某先后多次收受南京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范某给予的苏果超市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18000元。

 

7、2013年底至2015年,被告人丁某先后多次收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王某2给予的苏果超市购物卡和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