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七)

来源: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cqhczyy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为深入开展《中医药法》学习宣传活动,推动《中医药法》贯彻落实,我院微信公众号特推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容(今日推出第七章),以帮助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学习中医药法的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