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假中药“老艺术家”查无此人!律师:宣传假药涉嫌刑事犯罪

来源: 中药圈/catcmi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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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2日,周四,农历五月廿八,丁酉鸡年丙午月庚辰日。

近日,一位名叫刘洪滨(“滨”有时写作“斌”)的“老专家”被发现多次在各大电视台的“健康医药”节目中出现,参与推广的药品、功效也是五花八门。


她有时是苗医传人,有时是蒙医传人,偶尔还会客串一下北大专家和医院退休的老院长……


由于刘洪滨出现在电视画面中的身份完全不同,也被网友戏称为“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

“神药专家”被揭底 多个身份现身电视台

记者梳理发现,这名“老专家” 在几年的时间里先后以祖传苗医传人、北大专家、养生保健专家、御医世家传人兼风湿病专家、祖传老中医、蒙医第五代传人等身份推销过苗仙咳喘方、唐通5.0、天山雪莲、药王风痛方、苗祖定喘方、苗家活骨方、老院长祛斑方、蒙药心脑方、助眠晚餐等9种药品和保健品。


此外,她还曾自称是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副会长、东方咳嗽研究院副院长、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和某医院退休老院长。


数年间,“老专家”刘洪滨在电视台节目中语出惊人,以权威身份“打包票”推销治疗多种不同疾病的药品。这些药品所治疗的疾病,包括咳嗽、糖尿病、痛风、活骨、祛斑、心脑血管疾病、失眠等等。

广告产品仍在销售 刘洪滨竟有“分身”

记者按照电视广告中所留电话,拨打“蒙药心脑方”的订购热线咨询。


一名自称是“刘洪滨教授”的女性告诉记者,她现在正在吉林省长春市坐诊,就是“健康节目”中的“刘老师”,是蒙古医生世家的第五代传人。她说,无论有哪些症状,只要使用“蒙药心脑丸”,用药百天之后保证能够药到病除,完全康复。


记者表示,想要与“刘老师”见面沟通病情时,“刘老师”小声避开话筒对他人说“他想过来”,旁边人同样小声地回复,“别让他来”。随后“刘老师”说自己年岁过高、精力有限,在指导中心不能接待患者,并且明天就要回内蒙古,没有时间,拒绝见面。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刘洪滨教授”参与推广的另一产品“助眠晚餐”的订购热线,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自己是“刘教授的学生”,与之前的模式相同,先是询问病症,再宣称治疗效果,介绍自己的产品,但不同的是,当记者问及刘老师现在是否在当地,能否见面会诊时,“刘老师的学生”称刘老师正在北京,不方便会诊。

涉及的多个单位 均表示“查无此人”

刘洪滨到底是谁?6月21日下午,北京大学、吉林省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均表示查无此人。


记者还留意到,刘洪滨所参与的“健康节目”中提及她是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副会长、东方咳嗽研究院副院长、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


但是,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查询不到有东方咳嗽研究院和中华中医医学会。


记者通过她所参与的“健康节目”中提供的多个身份进行了查询。在国家卫计委网站执业医师查询系统中,节目中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均查不到名为“刘洪滨(斌)”的医生。

参与推广一款假药 俩月卖近两百万元

刘洪滨的身份目前尚不清楚,甚至刘洪滨是否为真名亦未可知。记者了解到,刘洪滨曾在电视节目中推广的“药王风痛方”已经被安徽省食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而刘洪滨和背后的广告公司也只是整个售卖假药过程中的一环。


成立于2011年7月的北京华珏达公司是一家从事电视购物经营活动的公司,地址在同一栋楼的北京怡康健生物科技公司则接受华珏达公司的“分线业务”。


2014年7月,两家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张凡(化名)联系购进湖南岳阳今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 “御医风湿痛走珠给药器”、贵州省大方县贵州奢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清椿堂药王风痛方活络祛痛酊”。

针对这两种产品,他们通过北京央广联合传媒有限公司、中视蓝海(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在甘肃卫视、河南卫视、山东教育电视台等电视媒体以“御医健康汇”和“药王养生汇”的养生节目形式对上述两种产品进行宣传,称产品为“御医风痛方”和“药王风痛方”。其中,“药王风痛方”在宣传中被称为刘洪滨教授的祖传秘方。


记者了解到,华珏达公司的进货厂家不仅提供了产品的广告片,还提供了一整套的话术。


在电视节目中,刘洪滨会介绍产品的成分且有“显著的疗效”。观众观看广告后通过400电话跟公司联系,北京怡康健生物科技公司会将患者打入的电话分线给华珏达公司各区长、组长及公司话务员,再由话务员对打电话的患者以健康顾问的身份宣传和推销产品。

  

在短短不到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华珏达公司仅从一家快递公司对外售出的产品,合计销售金额就达到了6697307元,其中刘洪滨的“祖传秘方”卖出了1954687元。

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或可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军表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张耀军表示,刑法中也有相关罪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责。


“从上面的这些规定来看,只要达到法定情节,广告主、广告公司都可能要承担责任。”张耀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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