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方定义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一般处方
麻醉、一精
二精
中重度癌痛
慢性病
不大于7日
注射剂一次
不大于7日
麻醉、一精注射剂不大于3日
可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缓控释制剂不大于7日
缓控释制剂不大于15日
一般不大于3日
其他剂型不大于7日
二、处方点评制度
含义: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实施: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千分之一,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
处方点评结果
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
不规范处方
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1-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1-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1-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1-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12.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3.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用药不适宜处方
2-1.适应证不适宜的;
2-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2-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2-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2-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2-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2-7.重复给药的;
2-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2-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超常处方
3-1.无适应症用药;
3-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3-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三、点评步骤
1.抽取样本
2.生成点评工作表
3.制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