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规定,医保药品通常都分为“甲类药”、“乙类药”和“丙类药”,此外,2013年后我省又将“特药”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
甲类药
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较低的药品,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乙类药
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一般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丙类药
除开上述两类,非临床必需、价格较高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特药
治疗重特大疾病需要使用的一些费用较高、疗效确切且无其他治疗方案可替代的特殊治疗药品,有明确的适应症和临床诊疗规范。目前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由省医保经办机构与特药供应商谈判协商后确定全省统一的医保结算价,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分别不低于医保结算价的75%和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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