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品经营“玩”新花样,20家门店只需配备一名执业药师了!
近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连锁药店统一管理,鼓励单体药店联合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同时,对连锁、联合的药店执业药师配备的情况有所放开,满足50家以上的连锁、联合企业,每增加20家只需配备一名执业药师。
但是,对连锁、联合的药店管理也有要求,单个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20家药店只需一名执业药师
《通知》第七条远程药事服务条例中指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50家连锁门店以下的,应当配置6名执业药师,50家以上每增加20家应增加1名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执业药师中应当有不少于30%的西药类和中药类执业药师。”
如此看来,只要形成一定的规模,那么以后一名执业药师就可以服务20家门店了!
当然,除了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外,还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鼓励药品零售网点向缺医少药的农村、山区延伸;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服务等发展导向。
▍零售企业设置,四个关键点值得注意
1、企业设置要求。拟开办企业须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下同)单体药店,或由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联合重组形式或兼并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七统一管理”经营模式,连锁门店和加盟店均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药品连锁企业必须设立连锁企业总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为注册执业药师,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
2、药师配备要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原确认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登记部门注销其从业登记。
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
3、 经营面积要求(含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设在城区(含县城所在地)的单体药店,营业场所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50平);设在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营业场所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药品经营面积不少于40平)。
设在城区(含县城所在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营业场所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药品经营面积不少于40平);设在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其营业场所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50平(药品经营面积不少于40平)。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有独立的营业区,面积计算以明确的隔断为界限,营业区域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药品经营面积不少于40平);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药品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
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专柜),其面积不少于10平。
4、仓库设置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仓库的,其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不得租用居民用房作为药品仓库,仓库地址应与营业场所地址一致或相连,要配备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温馨提示:该则适用核发、变更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对兼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依法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该则自2017年6月1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