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分享】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 (第二部分)

来源: 冠勤医药/GoalGenbiotech

四、 杂质检测数据的积累 

       杂质检测数据的积累是制订质量标准中杂质限度的重要依据之一,它包括药品研制过程中所有批次样品(包括用于安全性、临床研究的样品)的杂质检测数据。应该对大于报告限度的各杂质的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各杂质应以编号或保留时间作为标识以便区分识别。 

检测结果应提供具体试验数据(如杂质的保留时间及含量),不能笼统地表述为“符合要求”或“合格”等。每批样品中大于报告限度的任何杂质都应在其检测报告中加以体现和说明,如要放宽附件1及2中杂质的报告限度,则应提供合理的依据。大于报告限度的任何杂质均应统计在内,并计入总杂质中。如杂质含量小于1.0%,则报告的数据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如杂质含量大于1.0%,则报告的数据可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一位。建议采用表格的形式,列出每批样品的批号、批量、生产日期与地点、生产工艺、单个杂质及总杂质的含量、产品的用途(如临床研究、稳定性考察等)与所用分析方法有关的参考文献。对于制剂,还应注明所用原料药的批号、制剂的内包装及其封闭物及贮存条件等。 

法学研究中杂质分离度和检测限的图谱、代表性批次的图谱、采用其它杂质检测方法所得的图谱、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试验的图谱等,可以辅助说明产品中杂质的概况。如有必要,申报单位还应提供所有批次产品的杂质概况(如色谱图等)。 

建议列表说明每一次安全性研究与临床研究用样品的原料药的批号。 药物研发者应将药品在合成、纯化、制剂制备与贮存过程中实际或可能产生的杂质尽量全面地加以总结,还应对合成过程中引入的杂质、可能会由原材料带入成品中的杂质、降解产物、原料药与辅料或内包装材料、封闭物之间的反应产物等做出评估。对合成过程中引入杂质的评估,应仅限于对现有化学反应条件下可能产生的杂质。对检测杂质所做的研究工作,包括小试与中试样品的杂质实测结果、以及为了鉴定样品贮存过程中可能产生杂质而进行的加速破坏降解试验的结果等,均应进行归纳总结,从而为杂质限度的确定提供参考。此外,还应对整个研发过程中的实验室规模、中试规模样品的杂质情况进行比较,如果杂质的种类、数量及含量不一致,则应进行合理的分析。 

对于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应作进一步的研究,确定其来源,推测其可能的结构,进而判断该杂质对药物安全性的影响;对于在稳定性研究中产生的超过鉴定限度的降解产物也应做相应的研究。对于未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一般不需进行结构研究。对于可能具有特殊的生理活性或毒性的杂质,则应进行结构确证和安全性验证。 

在杂质研究时,应根据具体的生产工艺,对原料药制备过程中涉及到的无机物进行检测,根据整个研发过程中的实验室规模、中试规模样品的实测情况,对催化剂、重金属等无机杂质带入成品中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就质量标准中是否收载这些无机杂质检测项目进行必要的讨论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试验数据和文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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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标准中应详细说明各杂质的检测方法及其限度。在制订质量标准中杂质的限度时,首先应从安全性方面进行考虑,尤其对于有药理活性或毒性的杂质;其次应考虑生产的可行性及批与批之间的正常波动;还要考虑药品本身的稳定性。在质量标准的制订过程中应充分论证质量标准中是否收载某一杂质检测项目及其限度制订的合理性。可根据稳定性考察、原料药的制备工艺、制剂工艺、降解途径等的研究及批次检测结果来预测正式生产时产品的杂质概况。当杂质有特殊的药理活性或毒性时,分析方法的定量限及检出限应与该杂质的控制限度相适应。设定的杂质限度不能高于安全性数据所能支持的水平,同时也要与生产的可行性及分析能力相一致。在确保产品安全的前提下,杂质限度的确定主要基于中试规模以上产品的实测情况,考虑到实际生产情况的误差及产品的稳定性,往往对限度做适当放宽。如果各批次间的杂质含量相差很大,则应以生产工艺稳定后的产品为依据,确定杂质限度。

除降解产物和毒性杂质外,已在原料药质量标准中控制,且在制剂过程中含量没有增加的杂质,制剂中一般不再控制。

(一) 有机杂质的限度确定 

质量标准中对有机杂质的限度规定应包括:每一个已知杂质、未知杂质及总杂质。共存的异构体和抗生素的多组分一般不作为杂质进行控制,必要时作为共存物质在质量标准中规定其比例。单一的对映体药物,其对映异构体应作为杂质控制。

由于创新药物与仿制药情况不同,在确定杂质限度时,可有所区别,所以本指导原则在此分别予以说明。

1、 创新药物

创新药物是指国内外均未上市的新的化学实体及其制剂。由于在创新药物的研究过程中,需通过一系列的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来验证该药品的安全有效性,而研究所用的样品本身会包含一定种类与数量的杂质,所以如果在这些研究中并未明显反映出与杂质有关的毒副作用,即使有些杂质的含量超出了附件1或2的质控限度,仍可认为该杂质的含量已经通过了安全性的验证。在此前提之下,如果该杂质的含量同时也在正常的制备工艺所允许的限度范围内,那么根据试验样品中杂质的含量所确定的限度可认为是合理的。由于动物与人在毒性反应上的差异、临床试验例数的限制,致使在新药申请上市时的安全性数据仍很有限,据此制定的杂质限度尚不能完全保证产品的安全性,故新产品应在上市后继续监测不良反应,并对新增不良反应的原因进行分析。如与杂质有关,则应分析原因,设法降低杂质含量,这样制订出来的杂质限度才能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如某杂质同时也是该药物在动物或人体中的主要代谢产物,则对该杂质可不考虑其安全性,但需制订合理的限度。

对于用于某些适应症的药物,可以根据用药人群、剂量、用药周期、临床经验、利弊权衡等,对杂质的限度做适当的调整。当研究证明某些药物中的杂质与不良反应有关,则应在制订该杂质的限度时引起重视,并适当提高限度要求。反之,杂质的限度可适当放宽。由此可见,在特殊情况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修改附件1或2中的限度,并同时提供修改限度的充分理由。

当杂质的限度大于附件1或2中的规定时,可根据附件3中的决策树来考虑下一步的研究。在某些情况下,将杂质的限度降到符合附件12的要求,可能比提供该杂质的安全性数据更为简单。如果能有比较充足的文献数据证明该杂质的安全性,也可不降低该杂质的限度。如果以上两种途径均不可行,则应考虑进行必要的安全性研究,其结果的可靠性与一系列因素有关,如病例数、日剂量、给药途径与疗程等。尽管直接用分离纯化的杂质进行安全性研究比较合适,但也可采用含有杂质的原料药进行研究。

2、 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对于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可以根据已有的标准制订相应的杂质限度。如果该标准中未规定杂质的限度,应与已上市同品种药品(建议首选原研发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分析其杂质的种类与含量,根据研究的结果,以及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决定是否需在质量标准中对杂质进行控制。如果难以获得已上市同品种的标准,但有相同原料药的其它剂型上市,则在制订杂质限度时,可参考此上市产品质量标准,对杂质进行控制。

由于工艺或处方的不同导致在研产品与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杂质种类不同,仿制产品中新杂质的含量高于附件1或2规定的合理限度,或在研产品的杂质含量明显高于已上市的同品种产品的杂质实测值。为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应考虑优化产品的处方与制备工艺,将杂质的含量降到规定的质控限度以内。如仍不能达到要求,则应做必要的安全性研究。

3、 其它新药

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其杂质限度的确定参照创新药物的要求进行。

对于其它类别的新药,如果能够获得已上市的对照样品,则可按照仿制已有标准的药品的研究思路,在详细的质量对比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杂质的限度。如果不能获得对照样品,则应参照创新药物的要求确定杂质限度,或通过详细的安全性试验来证明已有的杂质限度是安全的。


(二) 无机杂质的限度确定 

       无机杂质的限度主要根据该杂质的毒性、对药品本身质量(如稳定性)的影响及各批次产品的实测结果而定。如果某些产品的无机杂质在放置过程中会增加,则制订该杂质的限度时,还应综合考虑稳定性考察的结果。

各国药典收载的质量标准及我国已批准上市产品的注册标准中包含有各类无机杂质的限度,在这些限度以内的无机杂质可以认为其安全性已得到了确认。因此,这些限度对于我们确定在研产品的无机杂质限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要注意根据在研产品的给药途径、适应症、剂量等选择合适的参考标准,确定合理的限度。


六、 临床研究申请与上市生产申请阶段的杂质研究[4][5]

          我国对药品的注册审批分为临床研究与上市生产两个阶段。在申报临床研究时,杂质研究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为了保证临床研究受试者的安全,在申报临床研究前,应对已有批次产品的杂质进行比较全面的检测,根据安全性研究用样品的杂质含量情况来证明临床研究用药品是安全的。2.由于药品的研发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研究的深入,可能会对杂质的分析方法做相应的改进。所以,在杂质含量初步得到控制的前提下,可在临床研究期间对杂质分析方法进行完善。3.对于创新药物,杂质限度的最终确定需根据临床研究结果进行综合权衡。故在申报创新药物临床研究时,可对杂质的限度做一个初步的规定。

临床研究结束后,应将放大生产的样品与临床研究样品中的杂质进行详细比较,如因生产规模放大而产生了新的杂质,或已有杂质的含量超出原有的限度时,同样应根据附件1或2来判断该杂质的含量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则应参照决策树来考虑下一步的研究工作。

一、 结语

杂质的研究是药品研究的重要方面,它贯穿于整个药品研究的始终。药品中的杂质是否能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质量可控性与安全性。在进行杂质研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应注意对杂质检测方法的选择与验证。2.应注意对研究过程中所有批次的样品,包括各种生产规模的样品中的杂质进行完整的记录,这些数据将是制订杂质限度的一个重要依据。3.应特别注意,在确定杂质的限度时,一定要综合考虑杂质的安全性、生产的可行性与产品的稳定性。在确定仿制药品的杂质限度时,应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二、 名词解释

报告限度(Reporting Threshold):超出此限度的杂质均应在检测报告中报告,并应报告具体的检测数据。

鉴定限度(Identification Threshold):超出此限度的杂质均应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其化学结构。

质控限度(Qualification Threshold):质量标准中一般允许的杂质限度,如制订的限度高于此限度,则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 附录

附件1:原料药的杂质限度

最大日剂量

报告限度

鉴定限度

质控限度

2g

0.05%

0.10%或1.0mg

(取最小值)

0.15%或1.0mg

(取最小值)

>2g

0.03%

0.05%

0.05%

 

附件2:制剂的杂质限度

报告限度

最大日剂量

1g

>1g

限度

0.1%

0.05%

鉴定限度

最大日剂量

<1mg

1mg-10mg

>10mg-2g

>2g

限度

1.0%或5μg(取最小值)

0.5%或20μg(取最小值)

0.2%或2mg(取最小值)

0.10%

质控限度

最大日剂量

<10mg

10mg-100mg

>100mg-2g

>2g

限度

1.0%或50μg(取最小值)

0.5%或200μg(取最小值)

0.2%或3mg(取最小值)

0.15%



附件3:决策树 

十、参考文献

1ICH Harmonized Tripartite Guideline: Impurities In New Drug Substances,Q3A(R),7 Feb,2002.

2ICH Harmonized Tripartite Guideline: Impurities In New Drug Products,Q3B(R),5 Feb,2003.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05年版附录增修订内容汇编,国家药典委员会。

4. INDs for Phase 2 and Phase 3 Studies 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 Information

5. Content and Format of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s (INDs) for Phase 1 Studies of Drugs, Including Well-Characterized, Therapeutic,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ts

十一、著者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课题研究组


内容来源:E药研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