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产品的招标采购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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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应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天津市新纳入和部分原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正在公示。


天津市人社部门称,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以及新纳入和部分原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并发文执行。


近日,天津市人社部门天津市发布《关于公示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结果的通知》,通知称,6月29日,人社部门组织相关医药专家对申请参加并完成信息采集,且公示期内无申诉质疑情况或对相关问题已有明确处理结果,尚未与医保支付衔接的药品,进行综合评议,确定了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以及新纳入和部分原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天津市人社部门强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公示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应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企业应核实药品现行全国最低价,如医保支付标准确高于全国最低价,应在公示期内,主动申请下调医保支付标准并递交相关材料。



天津市关于公示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结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改工作要求和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切实降低虚高药价,保障药品供应,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保药品,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5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2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8号),6月29日,我们组织相关医药专家,对申请参加并完成信息采集,且公示期内无申诉质疑情况或对相关问题已有明确处理结果,尚未与医保支付衔接的药品,进行综合评议,确定了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以及新纳入和部分原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7年7月3日至7月6日,公示4天。


二、问题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关药品企业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递交相关材料(附件3和4)。

(二)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以及新纳入和部分原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并发文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申报或信息申报有误,以及不愿遵守我市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相关政策等原因所递交材料,不予受理。

(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我市医药采购平台的药品采购价格,市人力社保部门将积极配合市卫生计生等部门,核对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和我市医药采购平台发生的采购价格。经核实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不符合文件有关规定的,将不予衔接。

(三)企业申报药品信息在原公示期内被其他企业提出质疑,并已递交解释材料;以及原质疑企业在公示期内申请撤回质疑材料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处理结果,经研究确定质疑有效的,将不予衔接。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公示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应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企业应核实药品现行全国最低价,如医保支付标准确高于全国最低价,应在公示期内,主动申请下调医保支付标准并递交相关材料(附件3、4和5)。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材料递交地址: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附件:1.公示2016年采集药品专家评议结果信息

      2.公示2017年采集部分医保支付药品专家评议结果信息

      3.企业申请函

      4.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5.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

                 

      津人社办发〔2017〕165号 附件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