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按照国家人社部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截止今日,多数省份调整目录并无明显进展,除福建情况特殊,甘肃省为首个正式公布并执行省份,原省级增补目录品种企业为最大获益者。
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
甘医改办发〔2017〕5号
各市州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92号)精神,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省医改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制定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是在人社部公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基础上,按照国家目录可调整药品品种限额的要求,采取对未纳入国家目录但已纳入《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的药品品种原则上予以保留、不再增加新的药品品种的办法制定。现行目录中保留药品品种全部按乙类药品支付。《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用药限制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为准,对现行目录中保留药品品种的限制沿用现行目录中的用药限制。
二、《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在现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2015年版)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一、临床必需、待遇公平”的原则制订。对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卫生材料进行适当归并;对部分临床必需的诊疗项目支付类别进行修订。
三、《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应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及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同时做好目录准入、支付标准、使用管理等环节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医保用药的全流程管理,使保障范围与临床用药实际、医药技术进步相适应。
四、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2.《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