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药监连续发文推广电子处方,药店千亿市场大爆发!

来源: 江苏医药圈/jsyyq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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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食药监局也宣布开始推行电子处方,值得一提的是,与其他省市食药监局不同,本次西安食药监局分别于5月17日和6月13日先后发布两个文件,详细、完善地规范了药品零售企业与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的条件。

 

企业评定在“基本守信”级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36号文件规定,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应为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西安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中获“基本守信”级以上、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


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


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能够和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在后台保存咨询录音和视频文件,便于事后抽查。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提供数据接口供监管部门实时查看。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门店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同时,零售企业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或者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将予以劝退,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联系卫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

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并不代表能够实现资质合法及诊疗安全。于是,152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规定:“提供第三方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和完善的诊疗管理机制,具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各级卫计部门以其他形式确认的第三方医疗服务许可,能够保证远程诊疗质量和安全。”同时,提供第三方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自身平台上开展的诊疗服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严格按照152号文件的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与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那么,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大约有两种,一类为当地的公立医院,如陕西省人民医院等,另一类是乌镇互联网医院(微医)等具有合法医疗资质(同时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医院。据了解,目前微医合作药店已超过18000家,日均服务量达到3.6万,累计接诊量超过400万人次。


在电子处方试行过程中,很多患者担心医生通过视频不能准确判断病情、怕开错药,此前成都就出现过此种案例。对此,西安152号文件指出,第三方医疗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加入远程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具有合法职业资格,按合法程序开展诊疗行为。

 

开展慢性病随诊电子处方共享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相较于多省推行电子处方的普遍性,西安食药监局决定推广互联网医院,开展慢性病随诊电子处方共享工作,在全国可谓走在前列,此政策更具备先进性,更加完善,能够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值得各省市借鉴。


西安152号文件属于医改创新,西安药监局也很重视,督促各区县局大胆推进,希望第三方平台通过建立电子病历、远程高清音视频通信等技术,使慢性病患者与在线医生实现在线复诊,直接享受到病情诊断、处方获取和在线医嘱等系列医疗服务,全方位解决慢性病患者看病等待问题,使西安市“人人有病历、看病有医生”的医改目标进一步落到实处。让改革开放和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为广大市民共享。

 

 禁止医疗机构限制处方外流的方向。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中再次声明,禁止医疗机构限制处方外流的方向,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保障患者的购药选择权。 

 

处方外流落地,将可逐步打破我国“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瓶颈。据了解,长期以来,“以药养医”现象备受诟病,如何破除这一弊病成为我国新医疗改革落实的关键所在,而国家已逐步明确,借由处方外流为实现医药分家创造条件,则已成为医疗改革的基本思路之一,此前,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渐渐被提上议程。此前,国务院下发2016年医改的重点任务时,就明确提到要给患者购药自主权,患者可凭处方自主选在医院的药房还是药店买药。 

总结

推行电子处方,不但能够帮助药店承接大量院外处方,打通院外处方流转的通道,更能提升药店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规范运营能力,杜绝滥用抗生素等不合理用药行为的发生,使患者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随着越来越多的省市试行,电子处方在药店大力发展的趋势渐显。推行远程诊疗和电子处方,对于未来药店打造专业服务和慢病管理很有必要,对于零售行业升级意义重大。

文章来源:整理自中国药店/姜志敏。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微信jsyyq88删除,投稿也可以联系此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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