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反贿赂领域地方标准《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并于上月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深圳在反贿赂管理体系标准化领域的先行先试,填补了国内预防贿赂方面的制度空白,将为反贿赂管理体系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探索经验。
7月3日,深圳举行反贿赂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和深圳标准培训班,深圳市标准院首次对标准进行解读。今后企业将不仅对自身反腐败反贿赂,同时对于其上下游,如供应商、客户等供应链链条也都负有提出反贿赂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预防发现控制贿赂行为时,将全程留痕,以便证明整个过程已实施管控。
我们密切注意到,该标准将“贿赂”定义为:任何价值的不当好处,即贿赂不仅仅是金钱、礼物、招待等显性利益,也包括信息分享,义务和责任的免除等一些隐性的贿赂方式。
目前这个标准主要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商业组织、商业企业,其他非商业组织,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参照使用。要解决的贿赂事宜则包括:组织内部的贿赂、组织及其代表(如员工或商业伙伴)为实现组织利益而实施的贿赂、对组织及其代表实施的贿赂、通过第三方方案的贿赂、介绍贿赂等。
标准与国际先进理念接轨,其关键指标和要求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但又根据企业实际应用需要进行了本地化创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要求组织不仅对自身反腐败反贿赂工作有责任和义务,同时对于其上下游,如供应商、客户也都负有提出反贿赂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从而通过整个管理链条、供应链链条来带动和强化社会的反贿赂意识和行动。
标准要求组织在预防发现控制贿赂行为时,需要留有各种记录,保存各种文献信息,全程留痕,以便证明整个过程已实施管控,同时以备监督和检查。
标准要求组织发挥最高管理者的作用,可依托现有的合规、风控、审计等部门成立反贿赂职能部门,并为反贿赂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包括人、财、物等各方面,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方面,要求在聘用合同中包含反贿赂条款和要求,在关键岗位人员录用和晋升时进行尽职调查,持续不断地开展反贿赂教育培训等。
标准提出了应采取的八大管控措施,如对低贿赂风险以上的项目、活动、商业伙伴,特定岗位的员工等开展尽职调查,实施充分的财务控制措施;在采购、运营、销售、人力资源、法律和监管活动等非财务方面加强控制,对提供礼物、招待等利益进行严格管理;要求商业伙伴实施反贿赂管控措施,建立汇报程序和调查处理机制等。
深圳市标准院将持续推动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推广应用,企业也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进行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相当于贴上了廉洁标签,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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