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推进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日前我省下发《吉林省按病种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病种收费是以单一病种作为收费单位,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诊疗规范明晰的原则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进行选取,针对相应病种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单病种收费管理。同时,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照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吉林省境内的公立医院对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费标准的患者,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患者可自愿选择付费方式;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动态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要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制定,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及周边省份收费标准等因素。
通知还要求,公立医院应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病种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医疗机构对实行按病种收费标准的患者,除特需病房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床位费部分,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循临床路径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对接诊实施病种诊治的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因按病种收费等原因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不得变相收取其它费用。
另外,医疗机构按要求建立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要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组,严格执行病种收费管理程序。对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或病情较重等原因导致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规定确定退出按病种收费管理程序,恢复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吉林省内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来源:吉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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