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夕语
6月28日,食药监总局发文要集中整治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随着整治文件的出台,全国各省各地的食药监局陆陆续续加入整治大潮。
仅一周,浙江、湖北、山西、四川、陕西等5省市县已启动对城乡地区药品流通流域的整治。
浙江宁海:给药店安上了“千里眼”
7月5日,据《宁海新闻网》报道,长街镇是宁海县拥有小药店最多的乡镇,为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监管”,近日,县市场监管局长街所启动药店智慧监管工程,在辖区所有小药店内共安装了26台摄像头,搭建远程监控平台,实施全天候远程管控。
工作人员可突破时空限制,通过手机、电脑终端对药师的在岗行为、日常经营、小票出票等实现远程实时管控。同时,为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分组包干,由派驻人员具体负责辖区药店日常监管,针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启动专项执法,减少对违法行为的反应时间,提升执法效率。
截至目前,监控平台已储存监控视频时长4368小时,每家小药店日均监管次数达到6次,减少出行次数达90%以上,出动专项检查8次,其中已对3家小药店制发《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其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湖北荆门:集中整治小药店小诊所
7月5日,据《荆门日报》报道,即日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小药店小诊所集中整治活动,规范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等地区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购销行为,保障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着力解决监管薄弱地区可能存在的药品质量隐患。
此次集中整治重点检查区域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等监管薄弱地区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集中整治活动以检查审核供货单位资质、索证索票等为重点,严肃查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严格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山西:药店、诊所违法经营将被纳入“黑名单”
7月5日,据《中国网财经》报道,昨天,山西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将对购销渠道不规范的药店和诊所进行重点整治。
此次整治以山西省药店、诊所为对象,突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重点区域,将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不规范的药店和诊所纳入整治重点,全面开展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
通知指出,此次整治按照药店诊所自查--市局组织核查--省局督导检查--总结报告四步走。在药店、诊所完成自查后,各级食药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川宜宾:启动药品流通领域安全“扫雷”行动
7月5日,从宜宾市政府网了解到,宜宾市要对全市药品流通领域进行“扫雷”行动。
“扫雷”行动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
(1)全面覆盖。药品批发企业和连锁公司检查覆盖面100%,药品零售企业覆盖面不低于80%,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覆盖面100%,特殊药品覆盖面100%。
⑵突出重点。重点检查药品流通领域采购渠道、含麻制剂销售管理、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和职业药师在职在岗等情况,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依规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并签订承诺书。
⑶部门联动。食药监、工商、卫计、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⑷强化问责。以责任为导向对工作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陕西紫阳:扎实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7月3日,据《安康新闻网》报道,近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规范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经营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成立了4个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辖区内17个乡镇实行工作组包片制度,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行政执法。
结合GSP跟踪检查、医疗机构综合检查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人员资质、设施设备、药品质量、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药品、经营过期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目前,该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4人次,检查医疗机构15家、药品零售企业30家,已经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15家次,立案2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5份。
除以上5省外,据悉,近日海南、甘肃、云南、湖南、黑龙江等省份已有一大批药店被查,新一轮的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已开启,大多针对处方药违规销售、非法渠道购销药品、销售假劣药等行为进行检查。
从6月28日食药监总局整治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零售药店的重点范围来看,这10点必须注意: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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