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后果很严重……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7月3日-7月9日

全国核应急宣传周

放射工作人员

长期与 X射线为“伴”

心中或多或少会有疑惑

自己在职业活动中

受到职业照射剂量

到底有多少呢?



其实,放射工作人员

都有一个“护身符”

就是——个人剂量计


什么是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是一种用来测量每个受核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所受辐射剂量的仪器。这可是放射工作人员的“护身符”呢!


所以

放射工作人员

一定要佩戴个人剂量计

而如果没有佩戴

医疗机构就有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近日,省卫计委官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示,对绵阳市中心医院进行了处罚。


What??

到底是什么情况?


原因就是该院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另外,该院未保证接触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因此,该院被处罚人民币200000元。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还明确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综合省卫计委官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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