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之后,又一省明确落地医用耗材“两票制”,并且相关细则出炉。
青海省耗材“两票制”成定局
今年3月,青海省药采办曾发布通知,要求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6年度一般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结果,包括新的目录和价格等。该通知中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在一般医用耗材采购中要求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必须承诺执行“两票制”,并把有关规定写入所签订合同中。
6月27日,青海省卫计委药械采购管理处对外公布《关于药品和医用耗材推行“两票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省就药品、耗材“两票制”的界定、票据管理、落地保障措施等作出了部署。
另据青海省卫计委消息,6月15日,该委组织召开了全省流通企业药品配送工作督导会,会上就草拟的《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规定(试行)》征求了流通企业的意见。这一新配送制度其实就是配合“两票制”落地的配套改革。
相关信息显示,青海省的医用耗材“两票制”落地已成定局,并且与陕西省一样,是面向全省范围的。
青海版“两票制”:基层可多开一票
“两票制”是指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依据《通知》,在对医用耗材“两票制”的界定上,青海省规定如下:
(一)对视同为生产企业的认定。
1、境内医用耗材生产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医用耗材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
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是指集团型企业内有医用耗材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商贸公司等多业态经营,集医用耗材研发、生产、流通功能于一身的现代化集团型医用耗材企业。
2、境外医用耗材的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境外医用耗材国内总代理是指直接与境外医用耗材制造厂商订立进口医用耗材国内销售代理协议的代理商,并有医用耗材进口注册证拥有单位(人)出具的委托代理授权证。
3、国内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的全国总代理不能视同生产企业。
(二)对一级商业代理的认定。
由生产企业或视同生产企业的代理商出具的,医用耗材一级代理的正式授权书,并加盖生产企业或视同生产企业的代理商鲜章或法人代表签名。授权书或其附件中应明确代理医用耗材的通用名、规格、剂型、代理期限等具体信息。
(三)对流通集团型企业的认定。
医用耗材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医用耗材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对控股的认定。
1、在对视同为生产企业的认定中,持股证明只认定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总部在经营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不认定其他任何单位股东和个人股东所占的股份。
2、在对流通集团型企业的认定中,持股证明只认定医用耗材流通集团型企业母公司在其子公司、子公司在集团企业孙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不认定其他任何单位股东和个人股东所占的股份。
(五)对区县基层医疗机构增加一票的认定。
基层医疗机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医用耗材购销发票。各县市确需增加一票的,应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流通企业,并向省级卫计部门备案。
配送商大洗牌,能直采和一级代理的企业将成大赢家
青海省卫计委在《通知》中要求,必须确保“两票制”落地见效。
其中,对不按政策执行“两票制”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者,取消中标和配送资格。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也要优先选择能够实行直采和一级代理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逐步提高配送集中度,压缩流通企业数量,降低配送成本。这就是“一票制”优先、淘汰部分配送商的意思了。
在推行“两票制”的关键环节——票据管理上,《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耗材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核对相关信息并留存备查。
此外,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领取发票,流通企业购进医用耗材时也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并且票、账、货相符才能收货验收入库。
(本文转自医药网 作者:赛柏蓝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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