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身边的法律法规系列 之 备案制

来源: 医药培训圈/yiyaopx



专于医药行业,擅长培训咨询。


我们一直关注您的感受。


陈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17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医药培训圈法律顾问。


陈老师先后在法院的执行局、经济审判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有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后在知识产权事务所、美的集团、外资医药企业,大型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诉讼、合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现为执业律师。


擅长:企业法务管理中的重大诉讼、经济合同相关的诉讼,投资并购项目管理、企业合规管理、以及企业日常法务管理。


个人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法律事务咨询。




各位医药行业的精英们大家大家晚上好。今天我受我们黄总监的邀请来给大家做一个医药行业的法律方面的分享。我自己也在医药行业也呆了多年,主要是在一个外资高科技公司从事法务总监的工作。那么也知道这个医药行业现在对大家来说,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我也关注着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出台,就在今年二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流通领域的政策若干意见》。这个政策也是引起了各方面高度关注,我们医药企业,我们代表,特别是我们的广大医药企业。他们关注最高的是规定医药代表只能够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的。不得承担药品成销售任务。那么这意味着:广大医药代表的销售模式,推广模式,甚至说生存状态,可能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那么我们追根溯源,长期以来造成现在这种困局,所以他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其实很多是一个体制上的原因,一个分配机制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以药养医的政策。导致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社会矛盾激化,医患矛盾突出,这就导致了国家想办法维护社会稳定,它需要来打击现在医患矛盾的一些直接原因,那么国家看到的是因为医疗回扣,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导致了看病难看病贵。但是国家有没有看到这最根本的分配机制上的原因、问题?这个我作为一个法律方面的人很难说。


特别是在2014年GSK葛兰素史克案件。我相信很多医药行业人士对这个案件很清楚。GSK几大高管都被抓,很多判了两至三年的有期徒刑,缓刑。GSK当时的CEO就逃回了英国。这个案件可以说对中国整个的医药行业造成了很大的震动。当时我记得我还在企业,关于上海滩的很多外资企业,当时可能说这些行业的高管以及最底层的医药代表,大家都人心慌慌的,没有人知道这种事件会不会在自己的公司,或者自己的身上发生? 


那么我们下面的看看我们到底有哪些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这规范着我们医药代表的行为。


国家卫计委,2013年12月颁布了关于建立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 


2015年的时候浙江第二人民医院也发生大规模的商业回扣案、商业贿赂案的查处。当时候浙二院有好几个副院长,科室主任以及骨干医生都被查处。导致很多与浙二医院有相关业务往来医药公司,销售代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敢去该院从事推广方面的工作。


同时广州深圳和珠海不少地方医院还有药剂科主任也是因为在当时国家对医药回扣,商业贿赂和打击中被查处。官方媒体统计,自2014年以来全国发生了140多起涉嫌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主要发生在医院的设备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还有医院的工程招标领域,涉案医院的很多院长,主要科室主任都受到这种形式的追究。




我们看到整个医药行业的生态可以说越来越严峻,作为医药代表处在这样一个时代环境中。一方面我们的企业和老板给我们代表施加的业绩压力,可能是比较大。每个代表每年还是半年季度都有公司给的任务,要完成相应任务才能领到工资和奖金。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着国家政策严格监管,面临着法律责任追究的风险。这时候作为我们的行业精英们需要对影响行业的法律风险有所了解,对自己的业务行为的模式带来的后果和风险,有比较全面和清醒的认识。



基于这样原因,今天作为曾经在医药行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律师老兵借此机会来跟大家进行分享和交流。我们今天的交流和大家刚到医药企业上班时的合规培训是不同的,我们交流只是借这个机会告诉大家作为一个代表我们的行为受到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制?这些法律的标准后果会是怎么样,让大家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


在行业规范方面。所有的外资医药企业在华的他们有个联盟叫RDPAC,他们制定了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另外,中国化学制药行业协会也制定了药品推广行为准则,这个是行业的规范。




行业规范,它的性质是什么呢?它属于一个自律性的规范,他不比我们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他的强制性不大。那如果说企业代表发生的违反推广行为准则的行为多是由企业内部按照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比如说通报批评、记过、降级、按照内部流程的处理。


一般来说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国家强制机关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介入处理,但是会发一个建议函。建议企业加强管理。因为,行业规范的东西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的话,国家司法机关是没有权利介入进去,对这些行为进行查处。



除了行业性的自律性的管理规范以外,我们政府也颁布了很多个行政法律法规,比如说我们国家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个人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应该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的财务和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取消其从医资格。



这是一个典型的国家的行政法规,这个法规,他比我们药品推广行为准则这种自律性、强制性要强很多,因为他是由国家机关来进行实施,监督执行的。如果出现这种行为,国家机关会介入进来。对相关的触犯该法条的相关的企业、人员。要进行处罚。比如说我们在这个条款里面看到的。对医疗机构,如果是收受药品给予的财务利益的。那么有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他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医药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吊销职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以移交。


这种是行政行为的法规,他比我们的行业性的推广行为准则规范的强制性要强很多,违反的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对我们广大医药代表可能要予以重视。我们要避免触犯性质比较严重的行政法规。因为他会给我们很多利益相关方,给我们自己本身也会造成一些比较大的负面的影响。


这个规定是对于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那对当地省级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也就说,你如果在当地省份产生了不良记录的话。不良记录,已经记录在案的话,企业有两年的市场进入期,也就是说两年内不能进入这个市场不能过去参与招标,不能够提供药品医疗设备的销售活动。


最近发生的行政公布的行政法规,那就是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流通领域的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可以说这个规定会对我们以后的医药行业对很多代表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这个规定仅仅属于行政性的政策规定,虽然强制力没有刑法和其他行政法规强。但是对医药代表的影响却很大。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这种规定最终执行落地的效果,到底能不能落实?我们现在还不好评价,首先不像我们学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强制力做保障。也就是说,它只是一种指导性意见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来惩罚保障她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最大后果是个人信用记录可能被影响。但是就像我们刚才所说每个省的流通领域规定。关于这个不良记录企业的市场进入这样的情况。最终执行下来的话,其实这种政策很多企业有相应的办法。



关于我们医药行业销售中重要一个法律法规。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无论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依法查处。



这个规定主要针对我们医疗企业的一个规定。我们在医疗销售中。假如说我们要给对方以折扣的话。你不能暗中给折扣。要通过很明确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而且你这个折扣要明确入账。那你没有入账,那你这个折扣就是医疗回扣,就可以构成贿赂。


这时候违反这条规定的,工商部门或者发改委会介入进来对这种暗中给佣金、折扣没有入账的。他会进行查处,他会认为这个是不正当的竞争,因为你这种暗中给与折扣获取的商业机会,实际上是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的竞争。你通过暗中折扣获取的商业机会对其他人来说是不公平。所以说它会触犯我们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这个时候国家工商部门、行政部门会介入进来进行查处。



政策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性,因为企业还是要根据政策去响应。对你的经营行为进行一定的改变或者说顺应也好,有的政策他会上升到法律,有的政策,他没有法律的强制性来执行,只是指导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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