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费用实施定额补偿的通知
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4号)要求,我盟将城乡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我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费用补偿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补偿。
二、定额补偿不区分盟内和外转、不区分医院级别,采用统一标准,定额补偿标准为:
正常分娩:1000元。
剖宫产:2500元。
多胎产妇,每增加一胎,补偿金额增加300元。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的有关文件要求,利用政府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盟范围内农牧业户籍孕产妇实施住院分娩补助。享受国家分娩补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在定额中减去国家分娩补助政策补助金额,剩余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四、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实际发生总金额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补偿。
五、参保人员终止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产检、孕检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
城乡居民生育费用不再实行按疾病住院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标准随自治区医疗事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物价情况等适时调整。
2017年6月23日
(查阅原文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