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
新生儿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区)医保经办机构:
按照《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4号)精神,我盟新生儿出生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视同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登记在正常参保的父母任意一方名下予以报销,待遇享受期自新生儿出生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次年缴费开始后,新生儿以本人身份缴费参保,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父母双方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并按规定缴费的,其新生儿出生当年,免缴参保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父母需持新生儿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各旗(区)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各旗(区)医保经办机构将新生儿信息录入系统后,该新生儿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期自新生儿出生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次年缴费开始后,新生儿以本人身份缴费参保,享受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任意一方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并按规定缴费,另一方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其新生儿出生当年,免缴参保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父母需持新生儿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各旗(区)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各旗(区)医保经办机构将新生儿信息录入系统后,该新生儿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期自新生儿出生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次年缴费开始后,新生儿以本人身份缴费参保,享受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职工家庭新生儿信息录入系统时,需验证父母参保缴费信息并出具相关证明,连同申报材料一同归档。双职工家庭只需验证其中一方即可。盟本级职工参保信息验证,由盟医保中心窗口配合。如未正常参保缴费,则其新生儿当年无法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缴费开始后,新生儿以本人身份缴费参保,享受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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