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丨个人诊所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开展抗菌药物输液治疗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近日

某个体诊所

因为头孢未进行皮试

导致输液后

一位12岁的小男孩去世



发生这样的事情

令人非常遗憾

如何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

再次发生呢?



对此

石滨老师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他认为

诊所、村卫生室未经核准

不得擅自开展抗菌药物输液治疗

专家简介

石滨

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专家说


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村卫生室开展静脉给药,必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


根据《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也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



根据以上两《办法》要求,村卫生室开展静脉给药和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是依据两个法规所做的核准要求,二者不存在替代,因此,村卫室若要开展抗菌药物输注必须首先取得静脉给药核准同意并再取得抗菌药物输注核准同意。若只取得静脉给药核准同意,就只能使用非抗菌药物静脉给药,而不能静脉输注抗菌药物。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综合石大爷语录、山东打非交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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