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郭晓莹) 为加快推进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双向双诊”就医诊疗秩序,在总结和平区、河北区和北辰区“三区”试点经验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就做好全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管理工作发出通知。该通知针对签约服务费、签约居民门诊医保待遇、医联体内检查共享、医师多机构执业四方面作出明确规范要求。
关于签约服务费
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按规定纳入全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统一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管理的上月有效签约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按月支付医保基金承担的签约服务费。
关于签约居民门诊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职能的二级医院限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刷卡就医联网结算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分别由75%、50%提高到80%、55%,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分别由5500元、3000元提高到5700元、3200元。对于未能及时办理刷卡就医联网结算发生的门诊垫付医疗费用,通过延迟刷卡联网结算方式报销和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解除签约服务,以及签约服务期满未续约的,自解除签约服务或签约期满之日起,不再享受提高门诊报销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待遇。
参保人员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不享受提高门诊报销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待遇。
关于医联体内检查共享
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建立医联体,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
参保人员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期间因诊治需要,通过家庭医生转诊到与该机构建立医联体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磁、CT、彩超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签约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报销。
关于医师多机构执业
医保服务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后,社保经办机构及时维护医师多机构执业信息,保证其能够在基层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并按照基层医疗机构政策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