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将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 鼓励举报农村药店诊所乱象

来源: 云南医保/ynsyb2016

云南省将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 鼓励举报农村药店诊所乱象

文章来源:云南网    发布时间:2017/7/13 14:40:00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外发布通知,要求对我国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进行整治。云南省食药监局将从本月起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

国家食药监总局指出,整治重点范围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扩大整治范围,将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不规范的药店和诊所纳入整治。”这意味着此轮将是大范围整治专项活动。

其中,诊所整治重点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食药监部门鼓励公众对药店、诊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

药店、诊所完成自查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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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里有这些情况可举报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