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出手:互联网医院两周内全部注销

来源: 福建百草堂药业/fjbctyy

点击上方“福建百草堂”可以订阅哦

在一段时间内,互联网医疗被视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手段,各种名目的互联网医疗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无论是微医集团历时多轮,累计近10亿美元的成功融资,还是春雨医生获得诸如蓝驰创投、如山创投等风头翘楚的不断跟投,足以看出资本对这一风口的热衷和青睐。

这些网络平台的模式大都类似,多是采取“轻问诊”的方式操作运营。即先邀请相关医疗专业人士、医学专家进驻平台,然后注册用户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并收取相关诊疗费用。靠着初期烧钱换发展的战略,这些平台在短时间内积攒了动辄亿记的大批用户。当然,这些平台基本都未实现盈利。但这并未阻挡投资者们的热情。在他们看来,医疗是刚需,只要挺过初期的困难,未来必将是一片蓝海。

但是,国家卫计委日前引发的一份《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办法》),却几乎将这一火热的市场迅速冰冻。

《办法》首先对互联网诊疗做了定义,“就是利用互联网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目前的“轻问诊”、“远程医疗”、“网络医生咨询”,其实都算是互联网诊疗。

关键的是,《办法》要求对互联网诊疗实行严格准入管理,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开展互联网诊疗。1、只能是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2、只能是基层医疗机构的慢性病签约服务。除了这两种情况外,其他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全部禁止!

也就是说,未来能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必须是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这几乎堵死了网络平台、社会公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能性。即使网络平台尝试通过注册医院的方式开展诊疗,也必须符合远程诊疗和慢病签约这两种情况,其他的诸如“轻问诊”等服务,基本不太可能再实现了。

在《办法》最后,卫生主管部门特别要求:“本规定发布前,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必须在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也就是说,缓冲期只有15天,未来很多网路平台面对的,可能是长久的歇业。

《办法》的颁布,或许是相关主管部门,出于规范医疗行为、保障老百姓健康的考虑,但对于前期进行了大量资金投入的平台运营者、社会投资公司来说,这次很可能意味着血本无归。因为法令一出,你所做的很多工作,就已经处于了天然非法的位置,中间没有运作的余地。

据部分统计,自2015年以来,有以下多家投资公司,向互联网医院产业累计注入了数十亿美元的资金。

2015年:

基石资本1.3亿元    

高瓴资本、高盛集团3.94亿美元;

红杉资本1亿美元;

软银中国资本4000万美元;

腾讯、云锋基金4000万美元

京东+IDG:11.12亿元人民币

2016年:

软银中国和盛太投资:1.35亿元人民币

……

他们会血本无归吗?


《意见》给出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义,“互联网诊疗活动”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意见》对于互联网诊疗范围也给出了界定,只有“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才能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开展”。 


这表明以后所有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注册,而不是像以前对已经存在的放一马,只管理未来注册的机构。按照方法的要求,大部分互联网医院如果不作出重大改变, 再注册会非常困难。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前提。其中,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而“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而事实上,目前几乎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称自己为“互联网医院”“云医院”或“网络医院”,单单就这一项,就会对目前已获批的互联网医院产生强大冲击。


此外,《意见》要求,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在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对象上,《意见》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并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界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互联网诊疗出现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意见》也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载明,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统一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意见》同时指出了违规违法行为的范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相应诊疗科目、使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人员,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未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等,“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提到,出台的目的是“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另外,文件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义: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前提。其中,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而“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而事实上,目前几乎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称自己为“互联网医院”“云医院”或“网络医院”,单单就这一项,就会对目前已获批的互联网医院产生强大冲击。


此外,《意见》要求,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在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对象上,《意见》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并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界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互联网诊疗出现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意见》也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载明,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统一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意见》同时指出了违规违法行为的范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相应诊疗科目、使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人员,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未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等,“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欲知更多本草知识,就请关注“福建百草堂”吧!

公司简介

       福建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经销批发各种中药材、中药饮片,在中药市场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全国多家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品种齐全、价格合理。福建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凭借雄厚的实力,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坝津东卓88号秀屿健康产业园

联系电话:0594—697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