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流动打工,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来源: 柔远民生/ryjs512

一个农民,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然后又到城市来打工。他在农村缴纳的这个钱还算不算数,能不能把权益累加起来?

         他打了一段工,又回农村了,在城里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能跟着走吗?

         如果过一段又进城了,断断续续地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可以累加,具体怎么加法?

        今天,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谁?

        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流动的农民工是主体。

        我国目前城镇化速度非常快,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城镇,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面对人群流动该怎么衔接、其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大量农民工,从农村涌入城市,但往往就业不够稳定,可能又返回到农村,过一段时间又回到城市。

        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政策安排,农民工累积性的养老保险权益会受到很大损害。《暂行办法》正是为了推进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解决以农民工为主要群体的、累积性和延续性养老保险的关系衔接问题。

政策原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何时办衔接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跨制度衔接的时点是在参保者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

        给参保者留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农民工就业存在不稳定性。参保者现在可能离开城市的就业岗位、不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回到农村参加新农保,但是仍存在过几年又回到城市工作、继续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能性。

        如果参保者每移动一次,就转移一次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人来讲也很复杂,经办成本也很高。

政策原文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最终待遇又要怎么算?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已满15年,就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如果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已满15年,就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计算是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计发办法进行计算,多缴多得。

        如果后来又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包括他个人缴费和政府在个人账户里补贴的钱,连同利息一起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里面去,使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加大,然后一起计算。

        参加职工养老不满15年,又缴纳了新农保,待遇又要怎么计算?

       如果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满15年,又参加了新农保,暂行办法对待遇计算有两个要点:

       一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参加新农保,国务院规定的享受条件也是最少要缴费满15年,但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到参加新农保的年限中去。

       二是,新农保计发待遇时要把职工养老保险里面个人账户里面的钱,即每个月个人工资的8%及利息一起转到新农保的个人账户里面,然后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政策原文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