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级别不同计算如下(元):
医院级别
在职
退休
一级医院
300
200
二级医院
600
500
三级医院
900
800
参保人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二)住院项目支付比例:
(1)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政策范围内的甲类药品、普通检查治疗、床位费统一归为一般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的一般费用按照下表规定比例支付:
住院
一般费用
在 职
退 休
统筹
基金
支付
个人
自付
统筹
基金
支付
个人
自付
2万元(含)以下
90%
10%
93%
7%
2万元-5万元(含)
92%
8%
95%
5%
5万元-8万元(含)
94%
6%
97%
3%
8万以上
96%
4%
99%
1%
(2)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
(3)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按照下表规定比例支付:
住院一次性
材料费用
统筹基金
支付
个人
自付
2万元(含)以下
80%
20%
2万元-4万元(含)
75%
25%
4万元以上
7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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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门诊治疗项目:
参保人需在门诊做白内障手术、青光眼手术、肿瘤伽玛刀、肿瘤射频消融手术治疗的,应提前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开通手续,手术当天门诊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报销办法与住院相同。
(四)转院报销支付比例:
(1)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按规定办理了转院手续的,在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5个百分点;
(2)未经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但按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转院手续的,在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15个百分点;
(五)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报销:
(1)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按统筹区内标准执行。
(2)异地安置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含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原报销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六)异地急症急诊住院报销
参保人在统筹区外突发急病必须就地住院救治的,属于异地急诊。异地急诊人员在统筹地以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10个百分点。
(七)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八)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再报销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进入大病保险支付段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支付90%,个人自付10%。
(九)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十)以下项目不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医疗保险咨询电话:8855391、8829433、8930896、8930908、8930879、8930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