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新规征意见:名称不应含有“减肥”等表述

来源: 食品医药产业促进会/CECA2016

中新网7月27日电 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称不应包括“降糖”“减肥”等涉及预防、缓解、治疗疾病的词语。


意见稿指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称可以采用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且不得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商品名或保健食品商标名相同。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相关规定。

  

商品名称不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金装”“超级”“升级”“特级”“顶级”“极致”“超凡”“博士”“冠军”“天才”“特效”“全效”“全面”等;


二、涉及预防、缓解、治疗疾病的词语,如“降糖”“减肥”“减重”“治疗”“消炎”等;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易消化”“保护肠道”“增强免疫力”“强体”“强身”等;


四、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名门贵族”等;


五、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意见稿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类别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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