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7月20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配备使用政策进行调整,非基本药物遴选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自主选择,且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可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30%。
《通知》规定,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医保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不再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管理。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的上限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非基本药物遴选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遴选权限下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自主选择。非基本药物合同签订、配送关系建立等环节参照基本药物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落实“两票制”相关政策。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网上采购、统一结算,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据了解,自2011年6月,我省实现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全省所有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目前已有82%的村卫生室(41504家)、36%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70家)相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我省先后开展三轮省级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工作,将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产品原料来源、企业配送能力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采购价格平均下降16%;常用低价药品由基层与企业直接议价采购,网上交易的产品数量较前增加65%。同时,我省试点基本药物免费供应,提高公平可及保障水平。在临沂市、济南市章丘区、青岛市黄岛区等地将基本药物与慢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医保报销紧密融合,对已认定的高血压、糖尿病、重症精神病等慢病参保患者,遴选20多种基本药物,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免费发放。
附:外省市基药配备使用政策
城市 医保/新农合(非基药)比例
广东 金额和品规数≤40%
浙江 金额和品规数≤30%
重庆 金额和品规数≤10%(非基药中的低价药)
湖北 金额和品规数≤20%
江西 不超过使用基药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的15%
湖南 采购品规数≤25%,采购金额≤30%
福建 不超过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15%-20%
哈尔滨 采购金额≤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