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7月20日,省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把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的上限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同时明确,将非基本药物遴选权限下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自主选择。
《通知》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非基本药物的遴选使用,要以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为重点,坚持“防治必需、临床首选、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按照药事管理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并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要优先采购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药品,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非基本药物合同签订、配送关系建立等环节参照基本药物有关规定执行。
近年来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双向转诊的用药衔接问题日渐突出,此次政策调整将有效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之间的用药衔接,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