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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至医药地方台、医药手机报、连锁药店
自6月份,CFDA一份《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正式挂网。一时间,全国各地关于城乡、农村药店检查沸腾了。
全国各省市药监局陆续启动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诊所药店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撤销、收回、整改、不合格几乎天天都在出现。
应对飞检圈里人分享的经验,供大家参考学习:
1、企业负责人不在岗,执业药师、质量管理人员不在职在岗,驻店药师必须在职在岗;
2、所有处方药(无OTC标识的)必须凭处方销售;
3、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系统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
4、卖场必须按GSP规范标准陈列,药品与非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陈列、含麻药品必需专柜陈列,并严格索取身份证登记制度;
5、所有有关药品的买赠活动全部停止、撤离买赠POP及爆炸卡;
6、企业销售药品时未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
7、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工作抓得不够;
8、必需严格按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所有罐装花茶、饮片全部下架封存、隐藏;
9、药品购进、验收、销售管理不规范,对购进药品未做到逐批验收等;
10、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门店一律不得经营食品及保健食品;
11、无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门店不得经营三类医疗器械;
12、冷藏药品、冷链药品必需有运输温控记录;
13、所有药品的购进票据必须完整、不得缺失;
14、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
15、药品分类管理不规范;
16、卖场的基本温控设备:灭蝇灯、空调、冷藏、阴凉柜、温湿度纪录等必需正常使用!以及冷藏柜不符合要求及冷藏药品未能提供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
17、没有处方 禁卖处方药;
18、私设药品库;
19、营业场所有无任何标识的中药饮片及超过有效期药品;
20、中药饮片有串斗、虫蛀现象;
21、购进进口药品未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通关单等复印件;
22、排卵试纸 试条 试笔 二类特殊 没有二类器械证禁卖;
23、国药 有货 无税票 无电脑 请下架另外找地方存放;
24、花茶中禁卖的玫瑰花 党参之类的,请不要在食字号卖了。
25、配备的执业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营业人员均未佩戴工作牌;
26、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27、销售从无经营资质处购进的中药饮片;
28、企业未建立拆零药品销售记录(计算机系统中无拆零销售记录)及拆零药品包装上注明的信息不全等;
29、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时,审方、核对、调配人员未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30、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31、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32、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33、没有在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
34、最近记者暗访的较多:做好我们份内工作,注意自己对顾客的言语,针对记者采访沉默不语是最佳选择!大家一定记住,记者断章取义,往往说的越多,事情越麻烦!切记!
看刚刚飞检数据……
【湖南】11家药店GSP被撤销
日前,湖南常德市药监局发布公告,撤销11家药店GSP证书。
公告显示,2017年6月至7月,常德市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辖区65家药店进行了飞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11家药店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综合各区县市局意见,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决定撤销违规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辽宁】3家药商被立案处罚!
近日,辽宁大连市药监局公布2017年7月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公开表。大连市药监局对3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对8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显示,7家药商合格、3家被立案处罚、1家被警告。
【吉林】30家药商被责令整改
7月31日,吉林长春市药监局公示2017年第十七期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信息,公示期10天。
根据公示,长春市药监局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认证检查:
认证检查40家药品经营企业,其中宽城区基隆胜益大药房等39家药品经营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通过检查;农安县前岗乡永康大药房1家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限期三个月)。
认证跟踪检查31家药品经营企业,其中农安县农安镇康隆药店等29家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限期整改;农安县农安镇启丰药店等2家药品经营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通过检查。
4省7家药商GSP被撤/收
7月26-28日,云南临沧市、山东临沂市、北京顺义、广东潮州市药监局共撤销5家、收回2家药商GSP证书。
1云南临沧:1家
云南省临沧市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1号撤销GSP认证证书通告,云县河湾益骏大药房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有关规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该局依法撤销云县河湾益骏大药房GSP认证证书。
2山东临沂:3家
山东省临沂市药监局发布公告,蒙阴县永健大药房、临沂市金润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寿堂药店、临沂市金润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关阳司药店等3家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不再符合认证标准。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该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应按规定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3广东潮州:1家
日前,广东省潮州市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3号撤销GSP证书公告,潮州市湘桥区忠诚商行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该局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粤食药监法〔2014〕109号)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
潮州市湘桥区忠诚商行
许可证号:粤DB7681511
证书编号:C-GD-15-CZ-0011
法定代表人:张培霖
注册地址:潮州市枫春路腾瑞柏嘉名庭6号铺面
撤销日期:2017年7月24日
信用评定等级(自撤证之日起生效):严重失信
违法事实:
1.质量负责人不在岗,无负责药品的验收,无指导并监督药品的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常规的质量管理工作。
2.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无负责处方审核,无指导合理用药。
3.企业部分药品无按剂型,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4.企业对质量疑问的药品无及时撤柜并停止销售。
5.企业无依法经营。
1北京:1家
7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药监局发布公告,收回北京善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该局在2017年7月13日飞行检查中,发现北京善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符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药品经营企业GSP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6〕28号)第二条的情形,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决定依法收回该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GSP认证证书编号:C-BJ15-N1363)。
2山东临沂:1家
7月28日,山东省临沂市药监局发布公告,收回临沂洪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湖西崖店的GSP证书!
公告称,该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不再符合认证标准,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该局依法收回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应按规定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山东】23家药商GSP被收/撤
7月28日,山东省烟台市药监局发布两个公告,分别撤销11家药商、收回12家药商的GSP证书!
在2017年第1号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公告中,烟台真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不再符合认证标准,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该局依法收回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在2017年第1号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公告中, 烟台泰成堂医药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不再符合认证标准,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该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上述23家企业应按规定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陕西】902家药商将被跟踪检查
陕西省西安市药监局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2017年度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
据了解,本次检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
其中,市局负责组织全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对辖区内20家药品批发企业实施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并组织实施西安市8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
各县区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及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实施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被检查企业共有894家。
1检查方法
跟踪检查工作严格按照GSP认证程序进行,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组长一名,组员两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2检查内容
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3.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企业购销药品时是否存在挂靠、走票,是否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5.企业是否存在购进回收药品的情况;
6.特殊管理药品、冷藏药品储存销售的管理情况;
7.计算机购销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应当有符合《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
3现场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应变更而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做好现场记录,中止现场检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后,重新实施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规经营假劣药品经营行为的,应中止现场检查,并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并报告市局药化市场监管处。跟踪检查中,凡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按照严重缺陷处理,在检查报告中具体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填写《GSP认证跟踪检查报告》和《GSP认证跟踪检查不合格项目记录表》,作出现场检查结论。同时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项目,并由企业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3.跟踪检查结论为“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的应组织复核检查,经复核检查仍不符合GSP认证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在首次跟踪检查中结论为“不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应上报市局,按程序依法收回或撤销该企业的GSP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2017年度GSP认证跟踪检查部分企业名单(批发企业)
2017年度药品零售企业GSP跟踪检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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