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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都是比较顺利的,但当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时却会遇到很多问题。
比如,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而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我们来看资深法律人士上海唐启盛律师给我们带来的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最好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提前与劳动者说明,以便劳动者做好找新工作的准备。
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而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三种无过错解除的情形下,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才需要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以上3种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需要支付代通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公司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跟劳动者续签的,劳动者拒绝的,那么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公司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这种情况下,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种情形:明确降低
1.薪资降低
2.劳动合同期限缩短
3.工作时间延长
4.职务职级降低
5.劳动强度提高
6.劳动纪律更加严格
第二种情形:曲线降低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降低某个条件,但是变更了一些规则,而如果适用这些新规则,将可能导致降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三种情形:附加条件
给原来的合同条款附加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这也属于降低原合同约定的条件。
■若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延续的,那么如果合同到期,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此时视为双方续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若无特殊说明,则新劳动合同条款与原劳动合同一致。
■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自动顺延的约定,那么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容许劳动者继续工作,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面临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合同的顺延,可以分为两种——
■法定顺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约定顺延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事先约定,本合同期满,除非任意一方提出终止,否则本合同自动顺延。这种约定,原则上也是有效的。
找工作,这10种合同签不得。
1、口头合同
这类合同双方只有口头承诺,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
2、空白合同
所谓空白合同,就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等内容不事先填写,却让劳动者在姓名处签名。
3、简单合同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缺少必要的细节。甚至部分条款不清不楚,比如自己的待遇,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等。
4、抵押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会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如身份证等)、财物作为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
5、双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符合法律的假合同,仅有用人单位单位保管,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是不合法律的真合同,由双方各持一份。实际执行。
6、“生死”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
7、“暗箱”合同
这类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边倒。有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
8、卖身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劳动者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
9、霸王合同
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的合同。
10、外文合同
若用人单位表示自己只能签订外文合同,这时候一定要警惕。如因日后劳动纠纷双方要打官司,外文合同仍需翻译成中文。当劳动者本人并不擅长外文时,高昂的专业翻译费用往往会让人头痛。
来源:劳动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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