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的哪些条款和民营中医馆息息相关?

来源: 中国药店/zgyd666

 

 

民营中医馆作为能够为老百姓运用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提供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们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成为中医药法忠实的拥护者。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与民营中医馆发展直接相关的重要条款。

 

中医药法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解读我们要主动地去研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都有哪些权利,并且要主动地去争取这些权利,把我们的民营中医馆办好。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解读:1.积极做好“备案”工作;2.做好“公示”工作;3.不得违法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诊所的诊疗范围和诊所医生的执业范围);4.中医诊所从以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极大地增加了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诊所的方便性、快捷性,但同时也加强了管理,这对我们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且挑战大于机遇。社会资本可能在未来3年会大量进入中医诊所行业,这样会让人才(医师专家、馆长、技术人员等)的竞争更加激烈。我们渴望竞争,因为只有良性竞争才会让我们变得更坚实,但同时我们也应在人才培育上下足功夫,培养自己的人才梯队;5.民营中医馆还应加强学习和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解读:1.医馆所聘请的中医医师或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必须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并且进行了执业注册的;2.发现和鼓励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勇敢地去参加考核。

 

中医药法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解读:医馆人员配备和服务须遵照此条。

 

中医药法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解读:医馆开展中医药服务时须遵照此条执行,并且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技术的服务,充分展现“简、便、验、廉”的特色。中医药技术方法主要有:中药、针刺类、推拿类、刮痧类、拔罐类、敷熨熏浴、骨伤类、肛肠类技术等。

 

中医药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解读:广告内容一定要按要求审批,并且内容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切记,千万不能发布不科学、不真实、不合法、夸大治疗效果的广告,否则将会延误患者疾病的治疗,给患者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中医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解读:我们医馆除了按法律规定做好一切事项以外应积极配合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检查。

 

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解读:很多人认为自己可以炮制中药饮片而没仔细学习法规,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的范围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市场上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是不能自行炮制的,否则是违法行为。中药饮片品种范围也是有限制的,不是什么品种都可以,规定中已明确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这里的含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我们理解为合法的中药饮片药品标准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或《××省中药材标准》中的中药饮片标准;3.原卫生部颁布标准。凡是不在以上三类标准的中药均是无标准的中药饮片,不得使用和销售,否则视为生产经营假药。本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在现行法规文件中称之为“临方炮制”。2007年发布的《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规定,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并填写“药品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

 

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解读:1.为了更好地满足老百姓的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继承名老中医专家的临床经验,建设特色专病专科,我们应该积极研发和申报院内制剂药;2.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

 

中医药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解读:应发挥“临床基地”的作用和功能,鼓励和运作师父们带教徒弟,一是为国家培养人才,二是为我们的医馆培养人才梯队。

 

中医药法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中医药法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解读:中医药在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和融合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人文思想,不断创新发展,理论体系日趋完善,技术方法丰富,形成了“重视整体、注重平与和、强调个体化诊疗、突出治未病、使用简便”等鲜明特点。我们要把中医馆作为攻克疾病的一线阵地,与临床专家们加大对疾病的研究,加大对治未病、保健养生等方面的研究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民众对健康的需求。

 

中医药法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解读:1、我们医馆应该积极挖掘老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实质性做好相关工作,如提供较好的传承场所、必要的经费,开展收徒授徒、传艺、学术交流等活动等,以时刻准备着接受中医药主管部门的遴选;2.积极准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

 

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解读:中医养生保健文化历史悠久,理念上注重人与自然、与社会的和谐统一,服务内容丰富,手段方法多样,效果明显,作用独特。老百姓对“中医治未病”的需求强烈,我们作为最贴近老百姓的阵地,应积极开展太极拳、五禽戏、八段锦等运动养生项目、药膳食疗项目、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及健康档案管理项目等。

 

中医药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解读:向群众普及中医药防病保健的理念和知识,提供养生保健、延年益寿的简便有效的方法,有助于帮助老百姓在工作生活中养成良好的习惯,提升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因此,民营中医馆应该在馆内馆外利用好空间,传播中医药知识,宣传“大医精诚”、“匠心中医”等精神,做好中医健康大讲堂,创作各种中医药文化作品,出版中医药的学术书籍和“中医梦文化”等方面的书籍。

 

中医药法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解读:一方面我们要开展中医药文化的宣传工作和知识普及活动,另一方面则必须遵照以上法规执行。

 

“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改革了中医医师、中医诊所和中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同时规范了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了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段文字是我特意从中医药法释义中截取出来的,是非常重要和宝贵的文字,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和学习。

 

今年6月24日,非常荣幸地,作为民营医馆的代表,我受邀到中央电视台《对话》栏目参与录制关于中医药法的谈话节目,可见政府对民营中医产业的重视。

 

二十年前,我们开始筹备一心堂的第一家门店,当时我任店长,截至昨天为止,一心堂已经有4789家门店,员工将近23000人……我们这一代人创造了中国连锁药店的今天和历史。我们一定要有信心,希望十年以后,二十年之后,我们也可以骄傲地说,我们这一代人创造了中国民营中医馆的历史。

 

(本文整理自刘琼在首届中医馆发展与中药经营高峰论坛上的演讲,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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