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4

来源: 九江医保/jjyb-2016


 附件1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7.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及评估要求。

附件2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6.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其中医保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0%;

7.药店内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8.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及评估要求。

附件3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

4.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6.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7.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承诺书;

10.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附件4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的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6.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承诺书;

9.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