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劣药,11家药企被处罚!

来源: 时时医药/BCYY001

8月4日,甘肃省张掖市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报表(局网站)》,公开118起行政处罚案件。


其中有22起案件涉及13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除张掖市银杏林药业有限公司、兰州强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违法事实为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外,其余11家药企的主要违法事实为生产/销售劣药、生产/销售假药。


值得注意的是,民乐县宏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涉及3起案件,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涉及4起案件,张掖市金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及5起案件。


目前,上述行政处罚均已自动履行


1

民乐县宏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一、生产销售劣药吴茱萸


民乐县宏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吴茱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于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吴茱萸1.0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640.00元;3.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400.00元。(罚没款合计:2040.00元)


二、销售假药皂角刺案


民乐县宏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药皂角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上述假药;2、没收违法所得502.5元;2、处以假药皂角刺、桑寄生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3780元(罚没款合计:4282.5元)。


三、销售假药大黄案


民乐县宏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药大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上述假药;2、没收违法所得976元;2、处以假药大黄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4032元(罚没款合计:5008元)。

2

张掖市恒利中药加工有限公司

张掖市恒利中药加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山豆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药山豆根8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62.00元;3、处以违法销售假药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768.00元,(罚没款合计:830.00元)。

3

张掖市银杏林药业有限公司

张掖市银杏林药业有限公司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6日,依据《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罚款6000元。(共计6140元) 

4

兰州强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强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案违反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1日,依据《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米非司酮片40盒,米索前列醇片20盒;2、罚款6000元。

5

张掖市广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广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假药乌梢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30元;2、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药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5720.00元(合计:7150.00元)。

6

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

一、生产假药川贝母、海藻、骨碎补案


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假药川贝母、海藻、骨碎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46元;2、处以违法生产假药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8584元。(罚没款合计10730元)


二、销售假药麦冬案


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麦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20.00元;3、处以违法销售假药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3280.00元,(罚没款合计:4100.00元)。


三、生产销售假药骨碎补案


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骨碎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骨碎补26.3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3、处以假药骨碎补四倍的罚款1779.20元。(罚没款共计:1795.20元)


四、生产销售假药骨桑寄生案


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桑寄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6.00元;2、处以假药桑寄生四倍的罚款1744.00元。(罚没款共计:2180元)

7

张掖市金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一、生产假药麦冬案


张掖市金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假药麦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2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76.5元;2、处以违法销售药品麦冬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2306元(罚没款合计:2882.5元)。


二、生产销售假药天花粉案


张掖市金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7元;2、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药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828.00元(合计:1035.00元)。


三、生产销售假药葛根


张掖市金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葛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葛根(批号:20140623)1公斤,葛根(批号:20140723)1.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885.00元;3、处以假药2个批次葛根四倍的罚款3990.00元。(罚没款共计:4875.00元) 


四、生产假药菟丝子、劣药炙款冬花案


张掖市金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药品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规定,菟丝子为假药、炙款冬花为劣药,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粉葛)1790.00元; 2、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劣药(炙款冬花)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855.00元;3、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药(菟丝子)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3450.00元.(罚没款合计:7095.00元)。


五、生产销售劣药苦杏仁案


张掖市金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苦杏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2.80元;2、处以劣药二倍的罚款1265.60元。(罚没款共计:1898.4元)

8

张掖市银杏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银杏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药吴茱萸、劣药蜜款冬花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912.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假药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2020.00元;3、处以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814.00元(合计:3746.00元)。

9

甘肃省和顺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甘肃省和顺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葛根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67.4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10166.00元。(合计:15233.40元)。

10

张掖市银杏林中药饮片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银杏林中药饮片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假药柴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3、处以假药柴胡四倍的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7500元)。 

11

张掖市济世堂药房

张掖市济世堂药房销售假药葛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分: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2.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药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140.00元。罚没款合计:154.00元

12

甘肃本草源农业科技公司

甘肃本草源农业科技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山豆根、海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中药饮片山豆根71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3、处以假药山豆根、海澡四倍的罚款6120.00元。(罚没款共计:6192.00元) 

13

张掖市甘州区普生大药房

张掖市甘州区普生大药房销售劣药醋没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20.00元。(合计:15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