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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裕医药在线整理
编辑:国小裕
医保目录一直备受市场关注,昨日湖南省人社部发布医保目录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截止目前,全国已经有13个省市发布了2017年版医保目录相关文件
8月8日,湖南省发布了医保目录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增补数量限制各种突破:
1.乙类药品调整名额总数为292个——突破“291个”数量限制;
2.民族药、仅“限工伤保险”的药品不计入调整总数——绕过国家限制;
3.我省整合城乡医保目录增补的药品和剂型且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171个名额数量暂不计入调整总数)——按照“常理”来说,这些已存在于旧版目录但未纳入新版国家目录的药品,想继续保留在新版湖南目录,理论上应该占用“调入”名额,但湖南明显也是绕过去了;
不予调入药品范围包括“纳入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谈判范围的药品(其中已属于湖南省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除外)。”
纳入国家谈判范围的药品有44个,如果本来就已经纳入旧版湖南目录的,继续保留,如果原本就没在湖南目录的,不予调入——潜台词:国家谈判成功与否对湖南增补没有任何影响!即使谈判不成功,如果已经纳入了旧版湖南目录,那么还是继续保留。
支付标准
方案提出,将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待遇支付标准。目前国家版医保支付标准方案尚未出台,但按通用名支付的基调已定,湖南也算是率先执行。
这是继四川、贵州、海南、吉林、北京之后的第6个发布医保目录征求意见稿的省份,各地的共性还是有规律可循的。
根据目前各省已出台的地方医保目录调整方案,在调入调出政策上,也可发现很多异同点。调入一般考虑本省前版目录中已有的品种,例如青海、四川、贵州、海南及湖北将优先考虑已列入上一版医保目录但未列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且需要保留的品种。山西将优先考虑已列入2010年山西省医保药品目录、2011年新农合药品目录、2012年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
调出则考虑安全性问题、不适应临床需求等;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信息库中已不存在的药品;不属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及属于诊疗项目收费范围的药品等。
各省谈判不成功品种是否纳入增补?
能确定的是,国家谈判确定的36个谈判药品不得调出地方医保乙类目录增补范围。青海、山西、海南、吉林、湖北5个省份明确提出,未与人社部谈判成功的品种不列入增补名单。其他几省均未对谈判不成功品种做出特别说明,给企业留下了悬念。
限定支付范围是否调整?
青海、山西、宁夏、四川、贵州、海南、吉林、湖北、湖南9个省份明确提出,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限定支付范围不作调整,北京或将作出调整。
民族药可公平参与遴选
在民族地区,宁夏目前属于比较特别的,该省方案对民族药进行规定,民族药和工伤保险专用药品不受本次调整指标限制,复合制剂均按照新药品公平参与遴选。 受此政策影响,估计回药、藏药将有大面积增补的可能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医改大省福建,福建已经直接转发国家版医保目录,这意味着不会增补目录品种,直接用国家目录吗?这受到业界的激烈讨论,还没开始增补,福建就已经提前关门结束了。但有业界人士认为则不然,通知没有提及省级不增补的事情,也还是有可能增补的。
附各省市具体调入调出药品范围
四川
调入:按照“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政策思路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疗效好、价格合理的创新药、地方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民族药等。
优先考虑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质优价廉,且在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的品种。
不予调入: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确认调出目录。
贵州
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使用广泛和疗效确切的药品、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重大疾病用药、慢性疾病用药、儿童药、职业病用药、我省地方性高发疾病用药等,并组织专家按药品类别进行评审。
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比较,优先选择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调出:被注销或停产的药品一般都会被调出,除此之外,医保是托底,从某种程度决定了“适不适合该省用药情况”。
海南
调入药品范围:
1.适应我省医疗保险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要的品种。
2.重特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地方病、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3.在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需要保留的品种。
4.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不予调入的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儿童用药除外)。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的药品。
7.经国家谈判列入报销的品种。
调出药品范围:
1.不符合我省疾病谱;
2.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
3.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吉林省
1、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凡例及全部药品先纳入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执行,对限定支付范围暂不作调整。
2、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执行。
3、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行调整品种总数不多于291个,调整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和民族药品不计入乙类药品调整总数。
2017年版国家目录剔除的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以及国家人社部2017年组织药品谈判时未与国家人社部谈判协商一致的药品,我省执行和自行调整时均不予考虑。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另行发布。
4、在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继续执行。上述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5、对我省现行新农合药品目录中,不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我省2010年版自行调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以下简称新农合差异药品),在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暂纳入城镇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6、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发布后,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和新农合差异药品不再执行。
北京
药品品种:
1、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纳入本市药品目录。
2、本市现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中的药品品种原则予以保留。但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调出药品目录。
3、国家人力社保部组织进行谈判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一进行调整。
报销限制内容:本市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药品报销限制内容与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不一致的,在结合临床用药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用药连续和稳定的原则,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适当调整。
山西
调入:
1、已列入2010年我省医保药品目录、2011年新农合药品目录、2012年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品种。
3、医保基金可承受的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5、我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普遍需求的药品。
调出:
1、经专家评审论证不符合我省疾病谱,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药品。
2、不属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及属于诊疗项目收费范围的药品。如:避孕药品、疫苗、美容减肥、戒烟、戒酒、酒剂、茶剂、诊断试剂、检验试剂、放射性治疗药品等。
3、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中标、未配送等药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库中已不存在的品种。
4、列入国家谈判目录和国家人社部明确调出的药品。
青海
调入:
1、已列入2012年我省药品目录、但未列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且需要保留的品种。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的品种。
3、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不予调入:
1、不符合我省疾病谱。
2、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
3、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宁夏
调入:
1.已经在我区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诊疗必需、疗效价格比高、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符合我区疾病谱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
2、重大疾病、传染病、儿童专用、急救抢救、工伤保险(职业病)、生育保险所需的药品。
3.需严格控制调入的药品范围。
2011年版药品目录调增品种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目录中未纳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直接纳入我区药品遴选数据库。
不予调入: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2.不符合我区地方疾病和用药习惯的药品。
湖北
调入:
1、调整增补的必须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2、优先考虑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我省多发病、常见病、地方病等治疗用药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等药品;适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需要,特别是适应基层用药需要的药品。
3、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2010年版城镇药品目录中我省增补但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
不予调入:
1、营养滋补、美容、减肥、生发、解酒、计划生育用药、保健性药品(国药准字B)、酒剂、茶剂、曲剂、膏滋剂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
2、经专家评审论证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的药品;
3、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信息库中已不存在的药品;
4、人社部明确调出的药品;
5、人社部已谈判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
安徽
1、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该目录所列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我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乙类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使用。
3、应用国家《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各地按照国家标准更新本地药品数据库,统一全省医保药品信息代码。
四、各地要在今年8月底之前,切实做好2017版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各种药品信息比对,更新本地医保药品数据,确保从9月份起执行新的药品目录。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处室导航-医疗保险处下载。
江苏
1、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该目录所列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我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前,《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乙类药品(含复合药)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使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品种除外。
3、各地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要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
4、本次新增药品将发布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药品目录品种维护申报平台”,由省统一对申报品种进行审核和药品信息维护,健全药品目录数据库,并于8月底之前下发各地执行。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加快《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与我省药品目录编码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推进基础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5、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会保险服务网-医疗保险板块下载。
青岛
1、将天王补心丹等14个品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管理,纳入统筹前个人自负比例为0%。
2、将安宫止血颗粒等87个品种由乙类药品调整为甲— 1 —类药品管理,纳入统筹前个人自负比例为0%。
3、调整参附注射液等15个品种的限制支付范围。四、将利鲁唑和帕拉米韦氯化钠2个品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纳入统筹前个人自负比例为0%。
除了以上几个省份,进日广东省,也是处于“出炉”阶段。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对医保增补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并公示,国家谈判品种进入地方增补的情况以及近年来广东医保目录的增补情况,都有较详细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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