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依据《关于东北三省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69 号)的要求,为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顺利实施,减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工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将有关企业递交相关的材料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参加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界定范围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
2、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 1 家国内总代理)。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以上(即第“1-3”类企业),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以上(即第“4”类)药品流通集团型内部之间调拨药品的, 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递交材料的主体
(一)参加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或挂网)项目,并开展网上采购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如涉及界定范围内规定的“1-4” 类情形的,由该企业向我中心递交相关界定材料。 不涉及本次界定范围(即“1-4”类情形)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不需要向我中心递交相关材料。
(二)属于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均需要按要求分别递交相关材料。
(三)属于同一个药品流通企业集团,存在多家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独立的身份在同一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注册并进行网上采购交易的情形,应按省份为单位,以流通企业集团总公司为申报主体,将同一省份的多家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一并递交。不同省份的,分别递交。
(四)同时在“东北三省一区”中两个以上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或挂网)项目中开展网上采购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仅向我中心递交一份材料即可。界定结果在三省一区内统一认定。但应在“附件 6”中准确勾选相应的省份。
(五)在吉林省进行网上采购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除需递交相关纸质材料外,还应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两票制界定”中维护企业关联信息,并保存提交。企业递交的界定材料应与网上填报的信 息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递交的材料册为准。
四、递交材料时间
2017 年 8 月 14 日-2017 年 8 月 17 日
五、递交材料内容
具体递交内容详见附件 1-4。
六、具体要求
(一)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递交界定材料时,必须由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 5)至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递交相应纸质材料。递交界定材料的企业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如为非中文材料,还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内容应包括中文翻译件与原文一致的字样。
(三)递交的每一页材料都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公章,需“签名或印章”的材料必须签名或加盖印章。
(四)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递交界定材料,均采用 A4 规格的纸张。所有递交的材料册均必须是左侧订书针装订(请使用两个以上订书针装订),不得使用回形针、曲别针、燕尾夹、 抽杆夹。
(五)企业应按照“附件 1-4”中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后, 装入档案袋中。 如企业涉及“两类以上”或“同一类多家企业”(第四类)的情形,应按照“一企一册一袋”的原则,分别装订、分别放入不同的档案袋。
(六)本次递交的材料册,必须装入档案袋中(不得使用档案盒),档案袋尺寸为 300mm×220mm,或近似大小。 递交材料的企业必须另行打印封面(见附件 6),并将封面黏贴于档案袋正面。
(七)不属于吉林省的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仅需将相关 材料递交至我中心即可。
(八)本次药品采购“两票制”相关界定辽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将不再接受相关材料,参与东北三省一区此项界定工作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响应并严格执行,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东北三省一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界定结果经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公示并发布后,东北三省一区执行同一结果,同时,界定结果也将在其它两省一区的各自平台上发布。
七、递交地址及联系电话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与蔚山路(南环城路)交会处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 B1 层 8 号窗口、9 号窗口。
联系电话: 0431-89258200; 89258233(窗口)
附件:资质材料一览表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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