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达沃思】天津8家医院和1家药店违反医保定点法规被处罚

来源: 医药davos/yiyaodavos


近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天津华北医院、天津北辰盛辰医院、天津河西德融医院、天津河西德融医院、天津河西长青中医医院、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天津市西青区德文大药房等九家存在医保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一、天津市西青区德文大药房存在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其他物品替换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出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18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5913.18元。


二、天津北辰盛辰医院(普通合伙)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19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20694.35元。


三、天津河西德融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20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9229.70元。


四、天津华北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23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94807.27元。


五、天津河西长青中医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26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1680元。


六、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存在办理冒名住院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27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576元。


七、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28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414元。


八、天津河东津民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和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33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6304.92元。


九、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34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3129元。


来源:天津医保监督  本公众号欢迎原创文章投稿,投稿邮箱:285440969@qq.com)



 -   END   -



广告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