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当前一些药品经营者利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稀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形成垄断协议操作价格,违法涨价、恶意控销、破坏市场竞争等行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我国首个《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并面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指南》共十九条,对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各类垄断行为,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认定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经营者不得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
征求意见稿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
此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施独家交易控制价格;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等方式,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补贴、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在交易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或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征求意见稿还表示,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囤积短缺药品或原料药产品,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短缺药品或原料药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表示,中药材、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等在一定区域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都属于短缺药品的范畴,这些药品价格的异常变动对医药相关产业的正常经营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将造成重大影响。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还将持续调查、评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总体竞争状况,根据执法实践适时更新实施《指南》,未来将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药品购销的公平市场环境,将进一步恢复该领域的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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