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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广东省中山市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七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本期共公布23起案件,其中药品行业有7起案件,涉及6家药企,分别为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健泓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众心药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珠海市嘉宝华健康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有2起案件。
从主要违法事实来看,其中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有5起案件,销售劣药有2起案件。
销售劣药
中山市众心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4月27日经营销售的“醋没药”(批号:161001,包装规格:0.25kg/袋,标示生产单位:广西仁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性状”结果为“掺有杂质”,“酸不溶性灰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8.7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7/7/28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7/26稽查局
中山市健民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5月19日销售的“清喉咽合剂”(批号:161003,标示生产单位:三门峡广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微生物限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的劣药。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6/19
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10月5日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甲紫溶液”。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6/1
中山市健泓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10月5日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甲紫溶液”。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6/1
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
①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富洲、三乡、三乡文昌分店分别于2016年10月5日、10月10日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甲紫溶液”。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6/1
②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柏苑分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柏苑分店于2016年10月6日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销售处方药“甲紫溶液”。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6/9
中山市众心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4月27日经营销售的“醋没药”(批号:161001,包装规格:0.25kg/袋,标示生产单位:广西仁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性状”结果为“掺有杂质”,“酸不溶性灰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8.74元。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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