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淄博晚报
淄博晚报讯(记者孙艳芹) 救命之恩重如山。15日上午8点,孙女士和丈夫刘先生及同事王彦静来到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厂,为义救三人的陈建军送上锦旗和鲜花。
夜救三人不留名,陈建军默默救人的事迹在单位上还少有人知,当孙女士和丈夫刘先生将印有“见义勇为 恩重如山”字样的锦旗送来时,陈建军的同事们才知道他做了一件了不起的事。“真的不用送锦旗,我就是做了我该做的,没什么。”不善言辞的陈建军刚下夜班,对于孙女士等人的致谢还有些不好意思。陈建军所在班组组长方勇介绍,陈建军有30年工龄了,平时勤勤恳恳,是个努力工作的忠厚人。
陈建军夜救三人,能否申报见义勇为?稍后,记者赶到张店区综治办,了解到申报见义勇为须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张店区综治办调查核实确认后,上报淄博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淄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4年4月印发,我市通过开展见义勇为感人事迹展,广泛宣传善行义举和身边好人,已逐渐形成了“崇尚正义、追求正义、保护正义”的浓厚社会氛围,同时,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应有的保护和保障。该《意见》指出,公民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应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行为;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行为;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在他人遇到意外事故、危险等困难时,积极给予救援帮助的扶危救难行为;向政法机关举报他人暴力犯罪线索、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线索或协助政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同时,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经济困难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或帮扶救助,使其经济上不受损失。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对表现突出或特别突出的,分别授予“淄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淄博市见义勇为标兵”、“淄博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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