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上高县健康扶贫工程政策宣传

来源: 上高县中医院/sgxzyy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和县委、县政府《上高县脱贫攻坚实施方案》(上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  提高健康服务水平

1.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提供健康管理和签约服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建立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为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和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等人员免费提供健康体检、随访和转诊等服务,健康随访次数由每年4次增加到6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单独成立签约团队,由二级医院加入指导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对象签约服务覆盖率达100%。

2.实行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服务。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和社会慈善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患者只需负担自付医疗费用。

3.设立扶贫病床,实行七免政策。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设立扶贫床位,二级医疗机构按总床位的5%左右设置扶贫病床,各乡镇卫生院设置扶贫病床不少于2张。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和住院期间的血液、大小便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给予全免,由医保全额补偿。优化医疗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免费就餐。  

第四条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财政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缴纳。

2.增加门诊慢性病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延伸至乡镇卫生院,全部取消起付线

3.扩大慢性病病种,提高门诊慢性病补偿比例。在原28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增加原发性高血压Ⅰ期、风湿类风湿病、消化道溃疡、皮肤病、泌尿系结石、椎间盘突出症、慢性前列腺炎、强制性脊椎炎、慢性鼻窦炎9种病种为门诊慢性病病种,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由80%提高到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由40%提高到80%。增加比例的对象以年度为单位,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年度封顶线Ⅰ类由3000元提高到100000元,Ⅱ类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

4.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险住院保障水平。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90%、80%。

5.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补偿比例。

①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额的可报费用,一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85%,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省内市外、省级、省外)补偿比例70%。

②个人自费可报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补偿,0-5万元补偿55%,5-10万元部分补偿65%,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75%。



第五条  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1.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困供养对象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100%给予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低保对象住院救助,在现行的救助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75%,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同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增至2万元。

2.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由县财政全额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购买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最高赔付额60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额(10万)、大病医疗保险限额(25万元)、医疗救助限额(3万元)以上部分的可报医疗费用按90%补偿。医疗总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费用、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费用剩余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75%报销。

3.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县财政为每位老年人交纳保费10元,若因意外造成伤害最高可报销医疗费5000元,造成身故、残疾的最高可获赔偿16000元。

4.经认定为长期卧病在床需要长期护理、照料的失能病人(中风、植物人、截瘫、脑外伤后遗症等)给予医疗及药物补助。具体由县民政局会同乡镇、村进行摸排、公示等程序后确定人员名单。实行每年一审核一认定一发放,按每位患者每年200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5.成立“健康扶贫基金”。由财政拨款成立“健康扶贫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癌症患者可报费用在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偿的个人自负部分进行50%补偿,基金运作具体由人社、民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